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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融資擔保業協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廣東省融資擔保業協會英文名GUANGDONG FINANCING GUARANTEE ASSOCIATION,縮寫為GFGA)(以下簡稱「協會」)經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於2016年3月9日正式成立。協會由廣東省融資擔保業機構和擔保相關領域的社會組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廣東省社團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1]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目錄

協會宗旨

發揮政府與融資擔保行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面向融資擔保行業,提供專業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廣東省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及促進廣東省誠信體系建設與改善做出貢獻

廣東省融資擔保業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融資擔保業協會,其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FINANCING GUARANTEE ASSOCIATION。縮寫為:GFG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融資擔保機構和擔保相關領域的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發揮政府與融資擔保行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面向融資擔保行業,提供專業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廣東省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及促進廣東省誠信體系建設與改善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可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研究。研究廣東省融資擔保行業的發展戰略、管理體制、行業動態、發展趨勢和創新模式,參與行業調研及分析,為政府指導部門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訂工作提供意見與建議;

(二)推動行業自律。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制定自律性行規行約及會員間業務合作規範,做好行業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規範行業內部的產品創新標準,營造良好的行業競爭環境;加強行業的信用建設,提升會員的社會責任感,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搭建交流平台。協調行業內外關係,在政府和會員之間搭建溝通橋樑,加強會員與金融監管部門和相關社會團體之間的協作關係;搭建會員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間的良性溝通機制,促進建立穩定持久的機構合作關係;定期組織對外交流活動,加強協會與國內外同業協會、商會、其他行業協會之間的緊密聯繫;建立協會內部的日常聯絡制度,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交流。

(四)提供會員服務。了解會員需求,制定服務方案,組織會員活動,實現資源共享, 提升會員的凝聚力,反映會員訴求;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指導部門反映行業改革和發展中的問題,創造有利於行業發展的環境,提升會員的影響力。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組織和參與廣東省融資擔保行業的信息統計、調查及發布,開展會員企業管理、專業技術、信息化建設等專業培訓和諮詢服務;開展融資擔保領域的政策宣傳與理論研究,組織會員進行職業化、專業化和複合化的人才培養工作,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提升行業的整體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六)促進行業對外宣傳。編輯行業刊物,加強理論研究,向社會普及行業資訊。拓寬宣傳渠道,通過建立自有平台和外部宣傳平台相結合的方式,加強社會宣傳,建立良好的行業品牌形象。

(七)完成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以上條款,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和委託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按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願意履行本會義務;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融資擔保機構還應持有監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業務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四)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七)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本會制定的各項規則,執行本會通過的行規行約;

(八)向本會提供本單位的信息、調研成果、重要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等;

(九)本章程規定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正當理由超過兩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和會員牌匾,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