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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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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英文名GUANGDONG FINANCING GUARANTEE ASSOCIATION,缩写为GFGA)(以下简称“协会”)经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于2016年3月9日正式成立。协会由广东省融资担保业机构和担保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广东省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目录

协会宗旨

发挥政府与融资担保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面向融资担保行业,提供专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广东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及促进广东省诚信体系建设与改善做出贡献

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FINANCING GUARANTEE ASSOCIATION。缩写为:GFG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融资担保机构和担保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政府与融资担保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面向融资担保行业,提供专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广东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及促进广东省诚信体系建设与改善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可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研究。研究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战略、管理体制、行业动态、发展趋势和创新模式,参与行业调研及分析,为政府指导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工作提供意见与建议;

(二)推动行业自律。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及会员间业务合作规范,做好行业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内部的产品创新标准,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环境;加强行业的信用建设,提升会员的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搭建交流平台。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在政府和会员之间搭建沟通桥梁,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协作关系;搭建会员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良性沟通机制,促进建立稳定持久的机构合作关系;定期组织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协会与国内外同业协会、商会、其他行业协会之间的紧密联系;建立协会内部的日常联络制度,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

(四)提供会员服务。了解会员需求,制定服务方案,组织会员活动,实现资源共享, 提升会员的凝聚力,反映会员诉求;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指导部门反映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创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环境,提升会员的影响力。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组织和参与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的信息统计、调查及发布,开展会员企业管理、专业技术、信息化建设等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开展融资担保领域的政策宣传与理论研究,组织会员进行职业化、专业化和复合化的人才培养工作,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促进行业对外宣传。编辑行业刊物,加强理论研究,向社会普及行业资讯。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建立自有平台和外部宣传平台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社会宣传,建立良好的行业品牌形象。

(七)完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融资担保机构还应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则,执行本会通过的行规行约;

(八)向本会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等;

(九)本章程规定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和会员牌匾,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