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風景園林與生態景觀協會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風景園林與生態景觀協會。
英文譯名:
縮寫: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全省城鎮園林綠化專業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園林與生態景觀企業和從事與園林行業相關的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間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願望,促進企業間的橫向交流,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服務;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及相關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風景園林生態景觀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2]、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先烈東路121號3號辦公樓(風洞樓)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學習及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城鎮園林綠化及生態景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開展調查研究,搜集行業基礎資料,探討行業發展問題;
(三)組織風景園林與生態景觀行業評優、重要項目的評估論證、人才培訓、技術交流、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組織展覽等服務;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涉及會員利益相關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的行為機制;
(六)組織行業經驗交流,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合作,促進行業發展;
(七)開展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八)組織會員參加省內外和國內外的行業考察、交流活動,參與有關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
(九)編輯出版會刊、簡報和有關信息資料,承辦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單位會員:
1、城鎮以上園林綠化專業管理機構;
2、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風景名勝區;
3、城鎮以上所在地管轄的公園;
4、城鎮以上所在地從事風景園林與生態景觀工程設計、施工、養護的企事業單位;
5、城鎮以上所在地與風景園林生態行業配套相關的企業單位;
6、市(區)級、城鎮園林生態景觀或其他相關協會。
(二)個人會員
從事風景園林、生態景觀事業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風景園林與生態景觀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城市園林與生態景觀企、事業單位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多年從事風景園林與生態景觀工作的經驗;
(二)有較強的組織和管理能力;
(三)在園林與生態景觀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交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公司簡介各一份;
(二)經理事會討論同意通過(或委託秘書處辦理);
(三)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各種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享用有關信息資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對已發生的或行業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幫助解決;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協會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為協會工作提供方便,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資料、報告和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
- ↑ 法人資格怎麼確定,找法網,2021-12-03
- ↑ 分支機構那些事,一文全明白!,搜狐,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