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市
建制市,一般简称为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行政区划单位。截至201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直接管辖全境共有661个市。对于自然形成的城市聚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人口多寡及经济情况,赋予该城市及其周边区域城市建制,以方便管理。该被赋予的城市建制,即被称为建制市。
目录
沿革
中国的城市建设历史悠久,古长安、洛阳城多次跻身于当时世界最大城市之列。而中国的城市建置历史,可以追溯至唐代以来的府制。民国初年,全国废府,北洋政府最初反对市制,但随着实际统治中国南方的国民政府,设置广州市——这是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个建制市——以至发动北伐,统一全国,市制亦在全国推行开来。1949年时,中国设置有12个院辖市、56个省辖市(其中47个在内地)[1];这59个市的市制全部被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规定人口在5万以上的城市可以准予设市。1951年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调整机构和紧缩编制的决定》中,规定人口在9万以上可以设市。1953年时,大陆留存的县辖市已全部废除。1955年6月9日,国务院第一次颁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规定聚居人口10万以上的城镇可以设市,聚居人口不足10万,但属重工矿基地、省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并确有必需时,可以设市。
1986年4月19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第一次在市镇建制中加入经济指标。规定总人口在50万以上的县,驻地所在镇非农业人口在10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40%、年国民生产总值在3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或总人口在50万以上的县,驻地非农业人口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市、镇的辖区范围迅速膨胀,按行政建制统计的城镇人口以不能反映城乡人口状况,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也停止公布中国1982年以后的城镇人口统计资料。
1993年5月17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为较均衡地布局城镇体系,按人口密度确立了三个市镇设置标准,对中西部地区适当降低了要求。按行政建制进行的城市人口统计也采取两个统计范围的双轨制,一个是反映城市建成区和郊区的市区人口,另一个是反映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地区人口。前者更接近人口城市化水平。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城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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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glg1949年中国的主要城市ivj,豆丁网,2012-03-17
- ↑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51号,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