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監察委員會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1]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市紀委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牽頭負責紀檢監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綜合規劃;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2]的後勤服務、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等。辦公室下設秘書處、行政處,均為正科級建制。
(二)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派駐機構、市委巡察工作辦公室及市委巡察組的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市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市屬國有企業和高校院所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考核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牽頭落實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等。組織部下設離退休幹部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為正科級建制。
(三)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工作等。
(四)法規研究室。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負責提出全市紀檢監察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和立法立規建議,起草、修改紀檢監察規範性文件,參與起草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負責紀檢監察相關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纂;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的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管理服務;在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專題分析基礎上,研究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方案等。
(五)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群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協調監督檢查室研判評估單位(地區)的政治生態,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市紀委監委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指導協調推進監督檢查室開展日常監督工作,對其處置問題線索進行監督審核等。
(六)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市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省紀委監委交辦、領導批辦和有關方面移交、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交有關部門,定期跟蹤,實行閉環管理;交辦督辦轉送下級紀檢監察機構辦理的信訪舉報,並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對市紀委監委作出的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等。
(七)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省紀委監委交辦、領導批辦和有關方面移交、報送的問題線索,提出分辦意見,移交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或者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對處置情況進行審核、會商,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負責涉嫌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指定管轄;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司法等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承擔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第一至第四監督檢查室(原第一至第四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依規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綜合分析研判政治生態,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按有關規定辦理已有明確意見對黨政領導幹部給予黨紀政務輕處分的問責事項,強化日常監督,根據授權使用核查權限處置反映市管幹部的問題線索,研究分析典型案件;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九)第五至第八審查調查室(原第五至第八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研究分析典型案件;可以辦理下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事項等。
(十)第九審查調查室(原第九紀檢監察室)。負責承擔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日常事務,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牽頭組織重點案件的追逃追贓、防逃工作,研究分析典型案件;督促全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上級交辦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任務。負責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相關數據平台及業務系統的應用維護,提供信息查詢和分析研判服務;負責同步錄音錄像、電子數據調查與分析以及其他技術支持工作;協助開展勘驗檢查、鑑定等證據收集、固定工作等。
(十一)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縣處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承辦對市紀委監委作出的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負責市紀委監委專業諮詢人才庫的建立、管理以及相關服務工作等。
(十二)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全市紀檢監察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對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的制度機制運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搜狐,2021-03-12
- ↑ 事業單位的含義和分類類型,看完你懂多少?,搜狐,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