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中心
中心作用
政府採購中心是政府採購的具體實施部門,它的設立對於 政府採購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尤其是對於我國這樣一個處於轉軌時期,政府採購行為並不規範的國家,採購中心的設立意義更加重大。
1.政府採購中心的設立有利於培育和規範政府採購市場
在國外,政府採購已有幾百年的歷史,已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管理制度,政府採購市場通過一系列政府法規約束,相當規範。但在國內,政府採購市場很不規範,沒有專門的政府採購法律規範約束,由各採購單位自由分散進行的行為,存在着很多問題。特別是在我國正經歷從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變革時期,政府採購的各行為主體都從自身利益出發,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造成惡性競爭,另一方面致使國家利益受損。為此, 政府採購機構應結合我國國情,通過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範各採購主體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使採購單位、 招標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財政部門四者的內在目標統一起來,以達到規範採購市場的目的。對採購單位來說,通過制定 政府採購計劃,可以有效的減少盲目購置、重複購置、隨意購置,搞大而全、小而全的現象,提高資產和資源的使用效率,解決項目決算突破預算等問題;對招標代理機構來說,有利於其改進服務質量,提高其工作效率;對供應商來說,等於政府向其聲明不再保護落後,符合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理論——促使其能適應市場要求,提高所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質量價格比,在市場競爭的大潮中生存和發展;對財政部門來說,有助於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實物形態的國有資產進行有效管理,有助於定員、定額的標準和商品、工程、服務的單價形成,使細化預算成為可能,從而使預算的編制更加科學,有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節約支出,硬化預算約束。而政府採購市場的培育和規範依賴於政府採購中心的設立。一方面,政府採購中心是由政府授權的 集中採購組織,它對各級政府負責;另一方面,政府採購中心與採購單位、 招標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之間存在着服務與被服務、委託與受託、監督與被監督等關係。所以,政府採購中心是聯繫採購單位、招標代理機構、供應商和政府財政部門的橋樑。
2.政府採購中心的設立有利於協調各採購主體的利益
政府採購各行為主體都是相對獨立的行為主體。政府採購中心設立以後,各行為主體的大部分交易行為都需要通過政府採購中心這一政府集中採購組織的採購活動來實現。在整個過程中,政府採購中心可以運用各種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對各行為主體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協調各行為主體的利益關係。各行為主體只有自覺接受政府採購中心的管理,維護政府採購中心的權威,才能實現其自身利益。
3.政府採購中心的設立有利於發揮 集中採購的優勢
目前,國際通行的採購模式大致有3種:集中採購模式,即由一個政府採購專設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所有的採購; 分散採購模式,即由各支出採購單位自行採購;半集中半分散採購模式,即由政府採購專設機構直接負責對部分商品的採購,其他則由各支出採購單位自行採購。無論採用那種採購模式,各國一般都設立集中的採購組織,對政府所需的部分商品(服務)乃至全部商品(服務)進行採購,以便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管理。相比較而言, 集中採購較之分散採購更能實現政府採購的目標。集中採購有如下優點和特點:
由於 採購需求能夠集中,使採購數量能夠增多,從而降低 採購價格,對其他交易條件也比較有利;
因為採購組織只有一個,所以採購政策、方針容易統一和貫徹;
便於採購程序標準化,減少 分散採購的重複,從而降低成本;
由於採購活動比較集中,有利於監管與考核和對採購活動仔細的進行評估,因此,能有效的實施與維持較高的管理成果;
由於供應商受到限制,且容易實施供應品的標準化及品質的統一和管理;
有利於及時了解和降低庫存量, 剩餘產品也可以有效地轉用;
由於 集中採購而便於專業分工,特定品目可以採取高度的專業化,培養專業人才和促進採購技術的提高;
可精簡採購部門的人員;政府採購中心正是本着集中採購的要求設立的,它必能充分發揮集中採購的優勢。
4.政府採購中心的設立有利於貫徹政府採購的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和 有效競爭原則是政府採購的核心原則。公開是指採購活動具有較高的透明度,要公開發布採購信息、公開開標、公開中標結果,使每個有興趣的或已參與的供應商都能獲得同等的信息;公平就是要求給予每一個有興趣的供應商平等的機會,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不歧視任何一方;公正是指評標時按事先公布的標準對待所有的供應商;有效競爭是指要求邀請更多的供應商參與競爭。該原則的核心是要求採購方法和過程都必須透明,具有競爭性。由於政府採購中心面向的是全部符合條件的供應商,所以更有理由相信政府採購中心的設立有利於公開、公平、公正和有效競爭原則的體現[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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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概況 ,中央政府採購網
- ↑ 政府採購中心主要職責 ,第一文檔網,201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