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委員
政治委員,簡稱政委,在部分國家,尤其是社會主義國家,由於以「黨指揮槍」為治軍綱領,通常在營、團、旅、師、獨立支隊及相當機關設立政治委員,政治委員主要負責處理執政黨(通常是共產黨)的主要工作及思想政治工作的特殊職位,目的是確保軍隊接受執政黨的領導。
政治委員與同級的司令員或指揮員同為同級首長,實行的是雙首長制(如同中國一級行政區的首長與黨委書記)。所以,政治委員與軍事指揮員或司令員擁有相同的權力,政治委員與指揮員等互相制衡。政治委員是執政黨在軍隊的代表[1]。
歷史上,政委(Commissaire Politique)首先出現在法國大革命,以幫助它對抗反革命思想和行為,確保共和黨(the Republican)對抗保皇黨的勝利。
目錄
蘇聯
除了起源於法國大革命的政委,政委常常與蘇聯軍隊相聯繫,當時俄國臨時政府(1917年)在軍隊中引進政委制度以確保政府對其的政治控制。在十月革命後,政委在蘇聯紅軍中一直保留到1942年。
在蘇聯武裝部隊中,政委僅在以下時期存在:1918-1924年、1937-1940年、以及1941-1942年。政委與所在部隊的軍事主官擁有同樣的職務等級,共同指揮部隊,對部隊負全責,軍事指揮命令必須有政委的附簽。但是,政委往往是從地方黨政部門調入部隊應急配齊領導班子,且由於俄國軍隊長期傳統,政委的軍銜一般低於該職務等級的基礎軍銜。例如,蘇德戰爭初期,集團軍司令員的軍銜是上將、中將、少將,而集團軍政委的軍銜往往是「師級政委」、「旅級政委」、「團級政委」(1943年之前蘇聯軍隊的軍、政軍銜體系的名稱不同)。另外,在危急情況下,政委也可以命令並指揮所在軍隊。在蘇聯軍隊不設政委的其它時段,蘇聯軍隊實行一長制,各級部隊設立政治工作副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
武裝力量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的政治委員制度,是沿襲北伐戰爭時期的黨代表制在中國工農紅軍連級以上部隊設立黨代表。1928年6月中共六大通過的《軍事問題決議案》「採用蘇聯紅軍的組織經驗,實行政治委員與政治部的制度」。但1929年9月初陳毅在上海給中央寫的報告指出紅四軍仍實行黨代表制。1929年中央給紅四軍的《九月來信》「黨代表名稱應立即廢除,改為政治委員[2],其職務為監督軍隊行政事務,鞏固軍隊政治領導,副署命令等」。1929年12月紅四軍黨的九大決議在各級實行政治委員制。1931年11月中央蘇區第一次黨代表大會指責古田會議決議確立的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黨包辦一切」,寫道:「黨包辦一切的結果,把紅軍中軍事、政治機關,失去其獨立系統的工作,變成了不健全的殘廢機關。這種由黨來包辦一切的根源,仍然是國民黨以黨治國的餘毒。」決定「紅軍中包辦一切軍隊行政的各級黨的委員會應即取消」。此後,中共領導的軍隊不再實行「黨委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實行「軍政委員會制」,如長征時期的紅六軍團、新四軍等。直至1947年才正式在各級部隊恢復井岡山時期的黨委制。
解放軍、武警部隊的各建制部隊、分隊均設政治委員、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
人民警察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內部,從事執法勤務工作的副處級及以上級別的單位設立政治委員,協助行政主官領導管理本單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與隊伍建設。均屬於人民警察範疇。
省級、地級、縣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政治委員職務,與該機關的行政級別相匹配。公安機關的部分內設機構、公安分局、派出所、看守所、事業單位以及海關緝私、鐵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系統公安等行業性公安部門也設有政治委員或政治指導員職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隊伍設置政治委員或政治指導員職務。
省級、地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直屬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等機構設置政治委員或政治指導員職務。有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設立政治委員職務,省級監獄管理局各直屬監獄設立政治委員職務。
交通運輸系統
國有企業所屬的遠洋輪船、近海大中型船舶及輪渡船、長江航運大中型船舶(正處級)均設有政委,負責協助船長做好本船船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生產安全工作及船上的後勤工作,是把黨支部建在船上的體現,是船舶工作的服務者與協調者。
民航系統各民航公司的飛行總隊、飛行大隊亦設有政治委員職務。
地方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所屬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監管、生態環境監管、規劃監督執法、水政監察支隊、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隊伍也設有政治委員或政治指導員職務。
視頻
政治委員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指導員、教導員和政治委員都是軍隊政工幹部 ,搜狐,2019-07-17
- ↑ 解放軍歷史上的政治委員最後決定權是怎麼回事 ,搜狐,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