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银行业协会
会员单位
协会共有18家会员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普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普洱市分行、中国银行普洱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普洱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普洱分行、云南富滇银行普洱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普洱办事处(准会员)、思茅农村商业银行、农信用社宁洱县联社、农村信用社墨江县联社、农村信用社江城县联社、农村信用社景谷县联社、景东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镇沅县联社、农村信用社澜沧县联社、农村信用社孟连县联社、农村信用社西盟县联社。 普洱市银行业协会是云南省16个地州市成立的第一家银行业协会,也是目前为止云南省唯一的地州级银行业协会。
2011年1月,普洱市银监分局提出成立银行业协会动仪,同年2月,农业银行普洱分行以发动人身份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发出《征求意见函》。3月3日召开发起人大会。6月23日,正式注册登记。9月9日,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挂牌成立大会。
普洱市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普洱市银行业协会章程(2021年5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洱市辖内银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有序发展,维护银行业和客户的正当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会员之间的业务协调与合作,特设立“普洱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PUER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P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普洱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在普洱市境内登记注册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章程,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促进普洱市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普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接受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协会会址设在云南省普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普洱市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目的,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业务范围为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一)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及时告知行业管理部门。
6.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做好监管当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普洱市辖内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向地方政府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洱监管分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3.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洱监管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4.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与证券、保险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5.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和体育等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洱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在普洱市辖内注册并接受《普洱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普洱市银行业协会会员。
(二)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普洱市银行业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要求加入银行业协会的单位,必须向银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住所、联系电话。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五)经本协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提供的涉及维权、管理、经营、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和财务活动享有建议和监督权。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本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履行同业公约,执行本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本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及时向协会通报本单位的一些重大变动事项,如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地址发生变更等。
(六)按规定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为会员代表。会员单位应派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第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需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本协会,以作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向理事会发出退会的书面通知,在会员发出通知一个月后,且会员已付清一切应缴纳费用后,会员资格终止,并交回会员证,所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 会员连续1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本协会注销或被依法撤销。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本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惩戒: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前向会员大会就有关事项进行申诉。协会将对会员的处分决定向协会的行业主管单位报告。
参考文献
- ↑ 加强行业自律 是关键,搜狐,2018-11-07
- ↑ 【汇总】458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大全 ,搜狐,2019-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