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票
期票
期票是指由債務人對債權人開出的,承諾到期支付一定款項的債務證書。按照資本主義國家票據法的規定,期票到期如不是偽造的或過期的,債務人必須無條件償付,否則債權人可訴諸法庭。期票在未到期前,可背書轉讓,作為支付手段或購買手段加入流通。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期票可以多次轉讓,轉讓後的期票到期不能償付,背書人有付款的責任。期票在到期前也可向銀行申請貼現,作為融通資金的工具。 [1]
基本含義
qīpiào
期票
[promissory note / term bill]
魯迅 《書信集·致李霽野》:「三十元款取得期票,即付開明,當即取得收條,今寄上,希察收。」 茅盾 《多角關係》十一:「這七百塊錢的期票,一定要勞駕付現的!」
期票可分為:一般期票和銀行期票;即期期票和遠期期票。期票在到期前,可以由債權人背書轉讓,作為支付手段和購買手段進入流通領域。在西方國家,期票可以經過多次背書轉讓 。轉讓後的期票如果到期不能償付 ,背書人負有付款的責任。期票還可在到期前向銀行申請貼現,作為融通資金的工具,銀行按照一定的貼現率,預先扣除一定的利息。
概述
歐洲期票作為歐洲債券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公認開始於1978年12月新西蘭航運公司在市場上的融資行動。由於歐洲期票所具備的低成本和高靈活性的特徵,自問世以來得到了迅速的發展。
在性質上,歐洲期票更接近辛迪加貸款,因為增加了低成本以及避免了利息預提稅等方面的優點,近年來成為項目融資的一種重要的債務資金來源。
類型
中國冶金進出口公司在澳大利亞恰那鐵礦項目的融資結構中就是使用帶有各種選擇期權的歐洲期票作為債務資金。在歐洲期票市場上使用的主要融資工具有以下幾種類型:
①歐洲期票貸款
這類歐洲期票包括歐洲期票發行貸款(Euro note Issuance Facility,簡稱EIF),期票發行貸款(Note Issuance Facility,簡稱NIF)和辛迪加期票發行貸款(Syndicated Note Issuance Facility,簡稱SNIF)等幾種形式。這類期票是歐洲期票中比較簡單的一種類型,期票發行人在一個確定的期限內(一般為3-7年)利用招標組(Tender Panel)等多種發行手段發行短期的可轉讓票據籌集資金,票據期限一般為1-6個月。這類歐洲期票發行的一個特點是通常沒有期票承購組來作為發行的後盾,因此一般只適用於為歐洲期票市場所熟悉的、信譽好的政府機構及大公司的融資活動。
②可循環承購貸款
這類歐洲期票包括可循環承購貸款(簡稱RUFs),使用範圍較窄的可轉讓循環承購貸款(Transferable Revolving Underwriting Facilities,簡稱TRUFs),期票和備用承購的借方期權(Borrowers Optionsfor Notesand Underwriting Standby)等幾種形式。
循環承購實際上是在歐洲期票發行程序中加入了承購的機制,是歐洲期票最具典型的結構,也是使用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可循環承購貸款由一組金融機構提供中期承購允諾,在這個承購允諾下借款人通過發行短期(1-6個月)期票籌集資金,任何未能在招標中售出的期票由承購人買入。
在承購期內,每次期票到期時通過發行新的票據替代到期期票達到使貸款資金不斷循環使用的目的。循環承購貸款也可以作為一種備用資金來源,循環承購貸款費用較低,結構更靈活,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在循環承購貸款結構中的中期風險承擔者(即期票承購人)和實際資金提供者(即期票持有人)的角色是分離的,而正是因為這種分離以及期票承購人自身提供資金的可能性較低,使得循環承購貸款的承購費比辛迪加銀團貸款的承諾費要低。
③綜合期票貸款
這類歐洲期票包括多期權貸款(Multi-Option Facilities,簡稱MOF)和綜合期票貸款(簡稱GNF)等幾種形式。這類利歐洲期票形式的融資活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在確定的最大借款額度內,期票發行人(即借款人)可以通過在歐洲債券市場發行歐洲期票,也可以通過在美國商業票據市場發行商業票據,或者通過直接貸款等其他規定方式籌集所需要的債務資金。[1]
參考文獻
- ↑ 建發股份:擬發行不超過15億元中期票據, 新浪網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