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材
注音; ㄘㄞˊ
部首; 木
拼音; cái
基本信息
部外筆畫:3,總筆畫:7
五筆86&98:SFTT
倉頡:DDH
鄭碼:FDM
筆順編號:1234123
四角號碼:44900
UniCode:CJK 統一漢字 U+6750
漢字釋義
基本字義
(1)木料,泛指一切原料或資料:~料。教~。素~。題~。就地取~。
(2)能力,資質:大~小用。因~施教。
(3)棺木:壽~。
詳細字義 〈名〉
(1)形聲。從木,從才,才亦聲。"才"意為"備而未用"、"儲備待用"(見互動百科"才"字條 )。"木"與"才"聯合起來表示"儲備待用的木料"。本義:庫存木料。
(2)同本義。
材,木梃也。--《說文》
五曰材貢。--《周禮·太宰》
駕而乘材。--《國語·晉語》
無所取材。--《論語》
自吾執斧斤以隨夫子,未嘗見材如此其美也。--《莊子·人間世》
材朴委積兮。--《楚辭·九章·懷沙》
因造玉清宮,伐山取材。--宋·沈括《夢溪筆談》
(3)又如:木材;材器(材木與器物)
(4)泛指原料、材料。
飭化八材。--《周禮·太宰》。
其材足以備器用。--《左傳·隱公五年》
獻材於殯門外。--《儀禮·士喪禮》。
(5)又如:鋼材;器材;木材;就地取材
(6)資料。如:教材;題材;素材
(7)人的體貌。如:身材(身體的高矮和胖瘦)
(8)資質;本能。如:蠢材(笨傢伙);因材施教
(9)棺木。如:壽材;材鋪(棺材店)
(10)通"才"。才能,能力。
任官惟材,左右惟其人。--《書·咸有一德》
士修身功材。--《管子·五輔》。
賢於材人遠矣--《傷仲永》
(11)通"財"。財物。
廣闢土地,著稅偽材。--《墨子·公孟》
知務本禁末之為多材也。--《荀子·君道》
材伎之士。--《荀子·王制》
常用詞組 ◎材積 cái jī
林木砍伐成為木材後的體積。
◎材料 cái liào
(1)原料;可供製成成品的東西。
(2)資料;可供參考或作為素材的事物。
(3)勝任某事的人選。
藥材
可供製藥的原材料
材的書法
字源演變
「材」字的字源演變
字形對比
「材」字的字形對比
古建築名詞
材是宋代《營造法式》中建築構件的長度的標準。《營造法式》卷四《大木作制度一》開章明義:"凡構屋之制,皆以材為祖"。宋代官式建築所用的木材規格,按木材橫斷面的大小,分為八個等級,一等最高,八等最低。《營造法式》規定,木材的廣度和厚度之比一律是3:2。簡單說,宋代有八等木材。
《營造法式》規定,以每種規格木材本身的的廣度作為長度的度量模數,就叫1材,又將1材均分為15份,每份為"1分"°(讀如"份")。1材、1分°的實際尺寸,隨不同等級的木材的廣度按比例增減。例如一等木材的廣度=1材=9寸=90分,除15=6分≅1分°;而六等木材的"材"=6寸,六等木材的1分°就按比例縮小成為4分了。
"材"是宋代木材長度度量的基礎("以材為祖"),分°就是從材派生出來的。重要的木構件(如斗拱、梁、柱等)的長、寬、厚,必須用"材、分°"標明,不得用"寸、分"標明。用"材、分°"模數制標明的建築構件,靈活性大,一套圖樣可用於一等材構件,也可以按比例縮小,用於二至八等材構件,只需一
套"材、分°"模數;如果用"寸、分"來表示,從一等材構件到八等材構件,就須要八套尺寸了。宋代建築,已經發展得十分複雜,以一座四等三開間的殿堂為例,斗拱、昂、樑柱、枋額等等,共有二千多構件,而且環環相扣,需要大量的構件圖樣;好在這套構件圖樣的"材分°"模數,可以套用用於一等材料建築的十一開大殿,二等材建造的第二等建築,以至用在第八等的小亭子,無需八套不同的數字了。
宋代官式建築用木材的八等規格和相應的材、分°,列表如下:
木材等級
廣度(寸)=1材
厚度(寸)
每分°=分
建築類別
一等
9
6
6
九至十一開間的大殿
二等 8.25 5.5 5.5 五至七開間的殿堂 三等
7.5
5
5
三至五開間殿、七開間堂
四等
7.2
4.8
4.8
三開間的殿、五開間的廳堂
五等
6.6
4.4
4.4
小三開間殿、大三開間廳堂
六等
6
4
4
亭榭、小廳堂
七等
5.25
3.5
3.5
亭榭、小殿
八等
4.5
3
3
小亭榭、藻井
材、分°模數制多用於大木作中複雜而又環環相扣的部件,如斗拱、梁、柱等:
《營造法式》規定:櫨斗皆是三十二分°,若在角柱上,則是三十六分°。一等角柱櫨斗長度=36*6分=21.6寸,二等角柱櫨斗長度=36*5.5寸=19.8寸;余類推。
《營造法式》規定:"華栱於底面開口,深五分°,廣二十分°"。
《營造法式》規定:"瓜子栱長六十二分°"。一等瓜子拱長度合62*6分=37.2寸,二等瓜子拱長度=62*5.5分=34.1寸;余類推。
《營造法式》規定:"大角梁﹐廣二十八分°"。
其他單純的木構件,仍用尺、寸標明,而不用材、栔、分°模數制,如"日月版長四寸,廣一寸二分"。
"材分°"模數制並非始於宋代,梁思成考察唐代、遼代建築遺物,發現其斗拱的廣度、寬度和廣寬比,和《營造法式》中的木材規格十分接近,認為在唐代已經"以材為祖"了。
栔 《營造法式》中還使用一種附加度量:"栔" "栔廣六分°,厚四分°"有些木製部件,一材的廣度還不夠,還要多加一栔;一材一栔叫做"足材",例如華栱就是一種足材栱(廣21分°)。
《營造法式》規定:殿柱的直徑定為兩材兩栔至三材。一等的兩材兩栔殿柱直徑=2x9寸+2x6分=19.2寸,二等兩材兩栔殿柱直徑=2x8.25+2x5.5=17.6寸;余類推。
實物
山西大同遼代華嚴寺大雄寶殿。其斗栱碩大雄厚,梁思成實測廣度30厘米,厚度20厘米,廣厚比=3:2,和《營造法式》中的木材斷面廣厚比一致;廣度折合9.45寸,略大於《營造法式》規定的一等材
山西五台山遼代佛光寺東大殿。
遼寧義縣奉國寺大殿。
山西大同善化寺大雄寶殿,材廣26公分,厚17公分折合營造尺8.2x 5.4寸,相當《營造法式》二等材 。
山西應縣木塔,最大的材廣26公分,厚17公分,折合營造尺8.2x 5.4寸 。
材分°制的消亡
從明代開始,斗拱越作越小,用材的等級比宋代下降了4到5級,明初重要的十一開間的太和殿,經測量斗口
厚度僅有4寸,相當《營造法式》規定的用於小亭榭的八等材;湖北武當山紫霄宮的斗口測得2.5寸。清代建築,縮水更多,故宮中和殿斗口,僅得2.5寸,只合宋代"等外材";木材截面的廣厚比也由3:2趨向於1:1;其原因是楠木短缺,難得截面大的木材。
由於清代官用木材的寬、厚以及寬厚比都偏離宋代規格太遠,《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清式營造則例》等官方文件已不用"材分°"模數制, 另創斗口模數制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