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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審計局

杭州市審計局,1984年8月,杭州市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規定,組建了杭州市審計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之規定,杭州市審計局是杭州市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審計機關,在市長和浙江省審計廳的領導下,負責杭州市的審計工作[1]

目錄

機構概況

杭州市審計局共有人員編制112名,內設機構13個,設辦公室、法制處、財政審計處、行政事業審計處、經貿審計處、外資運用審計處、開發區審計處、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社會保障審計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經濟責任審計處、人事教育處(監察室)、計算機審計處等處室 [2]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省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使用效益;

3、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區、縣(市)政府的財政收支;

5、市屬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和信貸計劃及執行結果;

6、市屬企業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資效益,市重點建設項目瞀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8、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資金、社會捐增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四)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對有關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在杭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代擬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六)根據需要,對區、縣(市)審計機關管轄範圍的重大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必要時,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的單位進行抽審。

(七)處理區、縣(市)被審計單位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申訴和複議。

(八)負責市本級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九)與區、縣(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區、縣(市)審計機關,對區、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及時提出意見。

(十)對審計中發現宏觀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題審計,對於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調查結果,並向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一)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十二)對區、縣(市)審計機關進行業務領導。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承辦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的經濟案件審計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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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