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維喜案
林維喜案是一件在1839年發生在大清領土,由英商船水手酗酒與村民林維喜發生衝突,引發鬥毆,結果村民林維喜重傷不治的事件,為引發第一次鴉片戰爭的導火線。此案司法管轄權理應屬大清,惟義律堅持回到船上按英國法律審理,引起外交衝突。
目錄
林則徐奏摺
林則徐對此事的奏摺如下:
五月二十七日,尖沙村中有民人林維喜,被夷人酒醉行兇,棍毆斃命。 訊據見證鄉鄰,僉稱係英吉利國船上夷人所毆,眾供甚為確鑿。諭令義律交出兇夷,照例辦理,將及兩月,延不肯交,臣等給與論函,亦竟始終不接。 竊思人命至重,若因英夷而廢法律,則不但無以馭他國,更何以治華民。義律肆意抗違,斷非該國王令其如此,安可聽其狂悖,而置命案於不辦,任奸宄以營耘,壞法養癰,臣等實所不敢。恭查嘉慶十三年,英國兵頭都路厘等在澳門違犯禁令,欽奉諭旨:「即實力禁絕柴米,不准買辦食物等因,欽此。」此時義律與各奸夷均住澳門,前以裝貨為詞,顯有佔踞之意,今更種 種頑抗,自應遵照嘉慶十三年之例,禁絕英夷柴米食物,撤其買辦工人。 ( …… )自七月初九日至十九日,義律率其家眷,及奉逐未去之奸夷央頓等, 並散住澳內英夷共五十七人,悉行遷避出澳,寄住尖沙咀貨船及潭仔空躉船 上。( …… )必俟交出兇夷,埽盡煙土,貨船進埔報驗,空躉悉數開行,一 切恪遵法度,然後給還買辦工人,仍准住行住澳。
經過
林則徐虎門銷煙使英國煙商難以再到廣州從事鴉片貿易,所以英國商船皆聚泊在新安縣(今香港)九龍尖沙咀一帶海面。五月十七(1839年6月20日,另據茅海建《天朝的崩潰》,林案的發生日期為五月二十七,即7月7日),英國商船卡納特克號及曼加勒號之水手上岸酗酒[1] ,但不知哪一方先侵犯對方,然後英國水手和尖沙咀村村民發生衝突,引發鬥毆,結果村民林維喜重傷不治。
當時英國駐華商務總監義律趕到出事現場,他指使另一村民劉亞三給予死者家屬一千五百銀元,換取隱瞞林維喜死因。林則徐認為案件蹊蹺,命新安縣知縣梁星源查辦,結果真相大白,林則徐要求義律交出兇手,義律同意賠償死者家屬,但拒絕以兇手抵死,要求自行審判兇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