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委員會
歐洲聯盟委員會,簡稱歐委會。是歐洲聯盟的常設和執行機構。原為歐共體委員會。[1]
1995年奧地利、芬蘭和瑞典加入歐洲聯盟後,委員會由二十名成員組成,其中德國、西班牙、法國、意大利、英國各二人,其他十個成員國各一人。
成員由各成員國依據條約分配的名額任命,但該任命須得到歐洲議會認可,任期五年。《阿姆斯特丹條約》本着加強歐委會作用的指導思想,規定未來歐委會主席在由各國政府協商任命後,需獲得歐洲議會批准,歐委會的其他成員則由歐委會主席提名,各國政府任命。
最後,新組成的委員會須得到歐洲議會的批准。《尼斯條約》本着縮小規模,提高效率的原則,對歐委會的組織結構進行了進一步的改革;在未來的歐委會中,各成員國的名額最多為一名,歐委會委員的總人數不能超過二十七人,委員的國籍由旋轉羅盤選任系統抽定。
2004年十個新成員國加入歐盟後,歐委會由每個成員國派一名委員組成。歐委會主席由歐洲理事會選出,但須經歐洲議會批准,其餘委員由成員國與主席協商後任命,每位委員由主席決定擔負的職責。
歐委會必須經歐洲議會批准,任期五年。歐委會負責起草政策、法規、報告和建議,並保證歐盟的政令在各成員國暢通。歐委會是其唯一有權起草法令的機構,受歐洲議會的監督,歐洲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罷免歐洲聯盟委員會。
歐委會的主要職責是:實施歐盟有關條約、法規和歐盟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向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政策實施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歐盟日常事務,代表歐盟進行對外聯繫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歐委會依靠下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其中二十五個總署在執行共同政策和對專業部門進行管理方面發揮主要作用。
歐委會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其下屬機構大部分設在布魯塞爾,一小部分設在盧森堡。與國際組織的總秘書處相比,歐洲聯盟委員會是條約的監護人,有獨立的財政來源,並依據條約擁有獨立行政的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