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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基本制度

民事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民事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同等對等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訴訟誠信和檢察監督原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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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要求法院居中裁判,一視同仁,不要求原告和被告的權利義務完全相同;同等對等原則是一項涉外原則,原則上中外當事人一視同仁,但允許一定程度的對等報復; 辯論原則貫穿於訴訟程序全過程,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非訟程序和執行程序; 處分原則涉及訴訟請求範圍和證據問題,違反該原則可能導致超判或漏判;訴訟誠信原則要求所有訴訟參與人遵守誠信原則; 檢察監督原則指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 民事基本制度。包括合議制度和迴避制度。合議制度指由若干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裁判,以發揮集體智慧,保證審判質量。合議庭由3個以上單數審判人員組成,在不同審判程序中,組成人員有所不同。迴避制度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審理或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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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