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也稱法制心理學。是研究與法有關的各種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一個應用社會心理學領域。也稱法制心理學。它是介於法學和心理學之間的一門邊緣學科。 在中國正致力於法制建設現代化的過程中日益發揮着重要的作用。對違法犯罪行為和司法行為中的心理學[1]問題作了透徹的闡述,從理論方面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心理學的基本理論和技術方法在司法領域的應用;在實踐方面有助於法律制度的建設、改革和完善;有助於提高司法工作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有助於罪犯的改造,提高改造罪犯的效益。
目錄
基本介紹
法律心理學的思想源遠流長。最初是以研究人的違法犯罪心理為起點的。早在古希臘時期,就有一些哲學家和思想家在他們的著述中涉及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者的個性特點、犯罪者的行為表現等與法律心理學有關的思想。中國殷商和周朝的文獻中也有不少地方提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動機、刑罰的社會心理效力等問題。17、18世紀,隨着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人們開始從社會、生理、精神、遺傳、司法醫學等方面探討犯罪問題。當時的代表作有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J.C.普里查德的《論精神錯亂和影響心理的其他障礙》、P.呂卡的《自然遺傳論》等。 到了19世紀下半葉,法律心理學中的一個重要分支──犯罪心理學首先開始成熟起來。德國的精神病學家B.von克拉夫特-埃賓於1872年第一次以犯罪心理學為名出版了專著,接着H.格羅斯、E.武爾芬、P.科瓦列夫斯基、R.佐默爾等人也相繼出版了犯罪心理學專著。與此同時,證人證言的心理研究也有了較快的發展。庫里舍爾的《供詞和心理學與司法審判》,波爾杜加洛夫的《論供詞》等著作,就是這個時期的代表作。R.M.哈欽斯和D.斯萊辛傑於1929年出版了最早的《法律心理學》專著,隨後有H.E.伯特(1931)等。
正因為法律心理學作為一門真正獨立的學科形成得比較晚,所以至今對它的研究對象和範圍還存在許多不同看法。H. 托奇認為,法律心理學是研究審判過程和參與這一過程的人的意圖、動機、思維和情感的科學。J.L.塔普則指出,心理學家在法律問題上開展的研究「過分犯罪化」了,也就是說,側重於犯罪審判的過程和方面,卻大大忽視了民事法庭、法律社會化和法律協商等方面的心理學研究,因而給法律心理學的研究和發展帶來了較大的局限性。蘇聯的Μ.И.耶尼克也夫提出,法律心理學的組成應包括法律心理學的方法學基礎、法律心理、司法心理和改造心理等 4個部分。И.κ.薩赫里馬尼雅恩則認為,法律心理學體系應由法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2]、司法心理學和改造心理學4個分支組成。中國在80年代以前對法律心理學研究不多。近年來有關研究大多數偏重在犯罪心理方面,特別是青少年犯罪心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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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心理學是個什麼樣的專業?,搜狐,2018-06-28
- ↑ 如何學好犯罪心理學 ,搜狐,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