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的法規政策[2],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務工作的規劃、政策、制度和標準,指導全市機關事務工作。
(二)負責市直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擬訂市直機關事務工作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後勤服務的統籌規劃、政策協調。
(三)負責市直機關統建項目建設及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市直機關公務員集中住宅區的規劃、征地、建設、分配工作;擬訂全市周轉住房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全市周轉住房建設、分配、管理工作;負責市級領導幹部周轉住房、機關政策性職工住房、後勤保障用房的規劃、建設、分配、管理工作。
(四)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 擬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辦法,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的管理與處置;負責辦公用房和辦公區的規劃編制、產權界定、權屬登記、調配、使用監管、產權糾紛調處、處置、大中修和專項維修等。
(五)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機構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市直公共機構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考核評價工作。
(六)擬訂全市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協調、保障全市公務用車服務工作;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編制、計劃、配備、更新、處置工作,按規定管理車輛購置資金。
(七)擬訂市級領導、市直機關服務保障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物業管理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