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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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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Zhejiang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成立于1980年12月,是浙江省成立最早、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事业的科技社团。作为省科协一级学会,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学会[1]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单位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目录

机构简介

学会设有理事会、监事会和党的工作小组,理事会为学会领导机构,学会现有个人会员2000余名、单位会员128个,专家库成员1300余人。

学会设立了环境化学、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大气污染控制、工业废气污染控制、固体废物处置、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环境监测、环境咨询、农村环境、城市生态环境、大气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微塑料与纳米颗粒物、生态环境政策与规划、废弃物质循环利用与污染防治、绿色设施、环境经济、流域生态修复等17个专业委员会。学会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日常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学术交流部、科技咨询与推广部、科普部、会员部五个部门。

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

第二条 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省环境科技工作者,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领域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全省环境保护事业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团结依靠广大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培育和举荐环境科技人才,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科协社团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学术会议,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促进环境学科发展与技术创新。

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与技术,提高全民环境科学素养。

三、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其意愿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开展职业水平评价和认证;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举荐优秀人才。

四、有序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和转移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评估、职称评审、科技奖励等。

五、建设环境智库,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管理政策和产业发展等组织相关研究,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提供咨询建议。

六、为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服务,包括科技成果评价、技术鉴定、举办相关展览展示和技术交流等,提供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交易服务,推动产学研用结合。

七、编辑出版发行环境保护领域学术、科普、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期刊图书资料、音像和多媒体制品。

八、推动国际民间环境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环境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科技人才职业资格国际互认。

九、发挥学术共同体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学术诚信与监督机制,促进良好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为政府、社会、企业提供第三方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学生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对于非本会会员但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者,可由本会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愿意加入本会、参加本会工作的环境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二)高级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参加本会工作并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或管理水平,在本领域取得较好的科技成果或工作业绩。

(三)学生会员

热心环保事业,拥护本会章程,参加过浙江省大学生环保科普行或浙江省环保创意设计大赛,愿意加入本会的环境及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

二、单位会员

热心环境保护事业,愿意加入本会,遵守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包括:

1、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并具有良好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的企事业单位;

2、地市(县、区)环境学会,其他依法注册的学术性或公益性社会团体;

3、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等。

第十条 入会手续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入会由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并由秘书处遵循省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对单位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四、捐赠、支持本会业务活动、为本会做出贡献的单位,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并可免缴相应额度会费;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本会会员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

二、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活动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可优先、优惠或无偿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六、具有获得本会表彰奖励、人才举荐的资格;

七、会员单位可选派一位会员代表,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可相应推荐一位符合条件的特邀理事或特邀常务理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代表本单位行使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会员权力,参与本会有关工作。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积极参与并宣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协助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四、向本会反映学科发展和相关产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原则上会员不缴纳会费超过两年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或对本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由秘书处提出议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每年5月30日是本会会员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