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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類名詞術語。

中國,從來就是一個文化底蘊極度豐富的國家,中國的文字,更是凝聚着中國的文化精魂[1]。中國最早出現的和文字相關的文化記憶就是倉頡造字,小小的文字中蘊藏了無限的文化[2],然後就出現了最初的甲骨文

目錄

名詞解釋

海上保險(marine insurance)是以海上財產,如船舶、貨物以及與之有關的利益,如租金、運費等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對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海上運輸損失的一種補償方法。保險方與被保險方訂立保險契約,根據契約被保險方應付一定費用給承保方,發生損失後則可得到承保方的補償。

海上保險主要有5 種。

①船舶保險。以船舶為保險標的。當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業中受到損失時,予以補償。包括船舶定期保險、航程保險、費用保險、修船保險、造船保險、停航保險等。

②運費保險。以運費為保險標的。只按航程保險,通常以全損為投保條件。海損後船舶所有人無法收回的運費由保險人補償。

③保障賠償責任保險。船舶所有人之間相互保障的一種保險形式。主要承保保險單不予承保的責任險,對船舶所有人在營運過程中因各種事故引起的損失、費用、罰款等均予保險。

④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以海運貨物為保險標的。主要有平安險,負責賠償因自然災害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水漬險,除負責平安險的全部責任外,還負責因自然災害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一切險,負責保險條件中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外來原因所造成的意外損失。

⑤石油開發保險。以承保海上石油開發全過程風險為標的。屬於專業性的綜合保險。此種保險的保險期很長,因開發周期的原因,可達十餘年。

起源

意大利是海上保險的發源地。早在十一世紀末葉,十字軍東征以後,意大利商人就控制了東方和西歐的中介貿易。在經濟繁榮的意大利北部城市特別是熱那亞、佛羅倫薩、比薩和威尼斯等地,由於其地理位置是海上交通的要衝,這些地方已經出現類似現代形式的海上保險。那裡的商人和高利貸者將他們的貿易、匯兌票據與保險的習慣做法帶到他們所到之處,足跡遍及歐洲。許多意大利倫巴第商人在英國倫敦同猶太人一樣從事海上貿易、金融和保險業務,並且按照商業慣例仲裁保險糾紛,逐漸形成了公平合理的海商法條文,後來成為西方商法的基礎。自從1290年猶太人被驅趕出英國後,倫敦的金融保險事業就操縱在倫巴第人手中。在倫敦至今仍是英國保險中心的倫巴街由此得名。英文中的「保險單」(Policy)一詞也源於意大利語「Polizza」。大約在十四世紀,海上保險開始在西歐各地的商人中間流行,逐漸形成了保險的商業化和專業化。1310年,在荷蘭的布魯日成立了保險商會,協調海上保險的承保條件和費率。1347年10月23日,熱那亞商人喬治·勒克維倫開出了迄今為止世界上發現最早的保險單,它承保「聖·克勒拉」號船舶從熱那亞至馬喬卡的航程保險。1397年,在佛羅倫薩出現了具有現代特徵的保險單形式。

原則

海上保險的原則是指在海上保險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海上保險活動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活動類型,基於自身的特點和適用範圍,逐步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慣例,這些基本原則可歸納為:損失補償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和代位求償原則。

1、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

2、可保利益原則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海上保險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3、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為了明確事故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認定保險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含意是指保險人對於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範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4、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簽訂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必須最大限度地按照誠實與信用精神協商簽約,海上保險合同當事人應當做到:

1)告知,也稱「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將其知道的或推定應該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進行說明。因為,如實告知是保險人判斷是否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

2)申報,也稱「陳述」。申報不同於告知,具體是指在磋談簽約過程中,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的如實答覆。由於申報內容也關係到保險人承保與否,涉及海上保險合同的真實有效,故成為最大誠信原則的另一基本內容。

3)保證。保證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在海上保險合同中,表現為明示保證和默證兩類。明示保證主要有開航保證、船舶狀態保證、船員人數保證、護航保證、國籍保證、中立性保證、部分不投保保證等。而默示保證則主要包括船舶適航保證、船舶不改變航程和不繞航的保證、船貨合法性保證等。

5、代位求償原則

有時保險標的所遭受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的,被保險人當然有權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權行為所致損失進行索賠。由于海事訴訟往往牽涉到許多方面,訴訟過程曠日持久,保險人為便利被保險人,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先行賠付,同時取得被保險人在標的物上的相關權利,代被保險人向第三人進行索賠,這就是在國際海上保險業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償原則。

理賠

理賠是保險人在知悉發生保險事故並調查確認法律責任歸屬後,審查索賠材料,作出賠付、部分賠付或拒賠等決定的法律行為。理賠是保險人應盡的保險義務,也是保險人完善經營管理的重要措施。海上保險的理賠應遵循一些基本原則:

1、以海上保險合同為依據的原則。海上事故發生後,是否屬保險責任範圍、是否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賠償金額多少、免賠額的確定、被保險人自負責任等等均依據保險合同確定的責任。

2、合理原則。海上保險人在處理保險賠償時,要以保險合同為依據並注意合理原則,因為海上保險合同條款不能概括所有情況。

3、及時原則。海上保險的主要職能是提供經濟補償。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迅速查勘、檢驗、定損,將保險賠償及時送到被保險人手中。

理賠的主要手續包括:

1、損失通知。當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損失通知是保險理賠的第一項程序。在船舶保險中,如其事故在國外,還應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

2、查勘檢驗。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獲悉損失通知後應立即開展保險標的損失的查勘檢驗工作。

3、核實保險案情。保險人收到代理人或委託人的檢驗報告後,還應向有關各方收集資料,並加以核實、補充和修正賠案的材料。

4、分析理賠案情,確定責任。保險人應判斷原因是否屬保險責任,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索賠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審查的有關單證如保險單證、事故檢驗報告、保險事故證明、保險標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5、計算賠償金額,支付保險賠償。保險賠償的計算,保險人通常依據索賠清單(Statementofclaim)。保險賠償的計算可以由保險人自身進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計算或委託海損理賠人理算。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