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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1]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

2018年9月新组建的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将海南省规划委员会的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以及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的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海洋经济、海洋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加挂省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省规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目录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2];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三、参与重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按管理权限对建没项目进行环保立项初审,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和利用地预审; 受省政府委托对本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五、负责城乡地籍、地政的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校规定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土地转用和划拨、出让、租赁、承包工作;提供省内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服务;负责城乡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等流转管理, 以及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承担由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监督指导土地拍卖交易与市场管理。

七、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和成果评审验收,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八、依法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监督指导矿产资源拍卖交易与市场管理;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对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进行审定,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资料汇交;审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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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那些事儿
国土资源局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