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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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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是个专业术语。

关于汉字的起源[1],中国古代文献上有种种说法,如“结绳”、“八卦”、“图画”、“书契”等,古书上还普遍记载有黄帝史官仓颉造字的传说。现代学者认为,成系统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个人创造出来,仓颉[2]如果确有其人,应该是文字整理者或颁布者。最早刻划符号距今8000多年。

目录

名词解释

对于涉外税收的定义,目前我国学术界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的看法。

狭义的看法认为,涉外税收是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个人征收的税收,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为一国政府与在其政治权利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这里所指的涉外税收纳税人,可以按照纳税人的国籍和居民身份两种不同的标准来区分。

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涉外税收是一国国家税收中涉及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它体现的是一国政府与在其政治权利管辖范围内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跨国纳税人是指跨越国界从事经济、技术、文化等活动取得所得并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中既包括对本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人,也包括去国外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劳务或拥有一般财产价值的负有纳税义务的本国人。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涉外税收负担是指一国政府对它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义务人课税所造成的负担.

涉外税收负担的原则:优惠原则,最大负担原则和公平原则.

①优惠原则,是指一国采取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起征点,再投资退税,投资减免以及加速折旧等措施,使外国纳税义务人的税负低于本国纳税义务人.

按实施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优惠和特定优惠原则

②最大负担原则,亦可称为从重原则,是指外国纳税义务人承担的税负高于本国纳税义务人.

按实施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最大负担原则和特定最大负担原则.

③公平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义务人和本国纳税义务人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税,使外国纳税义务人和本国纳税义务人在税收上承担相同的负担.

我国涉外税制的特点

1.我国涉外税制体现了税收负担从轻,税收优惠从宽和纳税手续从简三大特点.

2.我国涉外税制进一步完善需处理好的关系:

①一是税收优惠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问题

②二是税收优惠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涉外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一)涉外税收的产生

涉外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中反映,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早期的税收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国的疆界范围内,以后随着国家间贸易活动的开展,关税的开征,而使税收开始具有"涉外"的含义。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初期,就曾出现过"关市之赋",其已具有某些涉外的含义,是涉外税收的雏形。两宋时期,海外贸易得到发展,由国家在各港口设立"市舶司"专门管理贸易往来的市舶税收,到南宋时期,由于贸易额的增加和税率的提高,市舶税收大为增加,成为南宋时期重要的财政收入。

清朝末期,清政府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国内政治腐败,西方列强的入侵和频繁的战乱使得清政府入不敷出。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从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战败,清政府先后被迫签订了《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国丧失了更多的领土和主权,中国的关税主权也旁落他人。1863年,英国人赫德入主负责全国关税行政与官员任免事务的总税务司署,从此以后,中国海关被外国人把持长达46年,中国的关税长期处于逆差状态。海关税率的调整需同外国侵略者"秉公议定",清政府无权单独制订和修改,这意味着清政府放弃了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权力。这样一来,方便了外国商品的倾销和资源掠夺,限制了本国工商业的发展,破坏了民族工商业。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中国。1901年,清政府在北京与德、美、法、日、英、意等十一个国家代表签定了《辛丑条约》,其中规定中国赔偿海关银四亿五千万两,分39年还清,年息四厘,以海关、常关税、盐税作抵押。《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最为屈辱的不平等条约,可谓丧权辱国。

(二)涉外税收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涉外税收从无到有,逐渐发展起来,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这一时期,面对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毛主席领导全国人民按照"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国民经济的外向度很低,吸引的外资项目相对较少,在这一阶段,我国的涉外税收管理对象和涉外税收收入也相对较少。

第二阶段,从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4年税改之前。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对外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特别是进入八十年代以后,由于我国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资源、市场、劳动力等比较优势,尤其是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逐年增加,投资领域越来越广,投资规模越来越大,涉外税收收入也不断增加,涉外税收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逐年提高,我国涉外税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首先,涉外税收法律体系逐步建立。除流转税、财产行为税沿用50年代制定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外,在所得税方面,1980年9月全国人大制定了适用于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法,1991年4月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建立了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涉外税收法律体系。其次,建立了专门的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机构。涉外税收工作是国家对外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局和对外的形象与威望。涉外税收单独设置机构、实行专门征收管理,有利于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再次,实行了"征、管、查"一体的征管模式。涉外税收政策性强,对外影响大,维护涉外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做到规范执法至关重要。因此,在政策执行、税收管理、税务检查方面都要求一个窗口对外,防止政出多门。同时,在涉外税收队伍建设方面也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各地都配备了政治素质高,了解国内外税收法律、熟悉国际会计规则、懂外语的业务干部,涉外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大大提高。

这一时期,我国的涉外税收得到了长足发展。1984年,我国的涉外税收收入为2.16亿元,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0.2%。从1984年到税改前的1993年,我国的涉外税收收入年均增幅超过70%,涉外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也上升到5.5%。

第三阶段,从1994年税改至今,是我国涉外税收高速发展时期。表现在:一是涉外税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各税基本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和内、外籍人员的统一;二是对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各级政府都把创造良好的涉外税收环境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条件来抓,在人员选配、设施配备、管理手段等方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三是涉外税收管理队伍得到进一步加强。 特别是1996年国、地税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从事涉外税收工作的人员大量增加,人员素质大大提高;四是征管手段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的推行和实施,提高了涉外税收的征管质量和控管效果,涉外税收工作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五是涉外税收收入和占全部税收的比重都有了大幅度提高。2001年,全国涉外税收收入已达2882.72亿元,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9%。涉外税收真正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家财力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