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东商会
湖北省广东商会是经湖北省民政厅于2005年9月27日核准成立的湖北省首家省级异地商会,由依法注册登记的广东在鄂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工商联[1]、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及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武汉(鄂豫湘赣闽)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湖北省广东商会是在鄂广东企业信息与资源共享的平台,是粤鄂两省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目录
商会宗旨
湖北省广东商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广东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广东地缘、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广东与湖北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本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营造有利于商会发展的和谐氛围;坚持实施项目带动发展战略,加快商会发展步伐;坚持以创新为核心,积极探索发挥商会作用的新路子。力争把湖北省广东商会培育成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知名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北省广东商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bei Province 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依法注册登记的广东省在鄂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广东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广东地缘、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广东与湖北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武汉(鄂、豫、湘、赣、闽)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55号“嘉颐新都”A幢10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坚持依法经营;
(二) 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三) 团结联络会员,推动广东与湖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四) 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 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
(六) 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开展行业自律,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七) 开展会员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依法注册登记的广东省在鄂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本单位经营状况及法人资格情况;
(三) 由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议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和承担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每年元月15日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商会将对上年度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发出催缴会费通知,如会员接到通知后仍未缴齐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在商会任职的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未履行应尽职责或一年内三次未参加工作会议,将作自动放弃任职职务,由理事会讨论、会员大会通过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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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工商联岗位职责,豆丁网,2019-11-11
- ↑ 【党史专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搜狐,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