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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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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北商会于2013年9月26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成立。

目录

协会简介

湖北省河北商会,目前有会员800多人,郑保祯为湖北省河北商会会长;翟占粮为湖北省河北商会执行会长;牛云鹏、冯波、刘付彩、梁合君、段海田为湖北省河北商会常务副会长;潘继泉、魏志勇、赵 麦、崔海林、李洪桥、王腾云、邵顺涛 、武俊星、杨清龙、段保国、甘民江、孙建华、乔立成为湖北省河北商会副会长;王红林为湖北省河北商会监事长;崔海林为湖北省河北商会秘书长。

商会以“立会为公,共建平台、服务企业、发展经济、回报社会”为办会原则,弘扬、光大冀商优秀文化,立足湖北,放眼世界;加强在鄂河北籍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发展壮大冀商队伍;作为湖北地区的冀商公共服务平台,在湖北各地区的冀商组织和创业者乃至全国和世界各地的冀商组织之间构建起交流合作的桥梁,为鄂、冀两省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本商会[1]秉承“服务、协作、发展、共享”的商会理念,发扬“锐意进取、义利并举、亦文亦商”的冀商精神,旨在为各会员进行全方位的服务,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合法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冀商形象。

湖北省河北商会的成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给在鄂的冀商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积累更好的创业经验。商会作为依法组建的商人团体,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是传播商人文化,加强信息交流的广阔平台,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环节,是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实现对话与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湖北省河北商会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商会章程,汇聚了一支精英团队,凝聚冀商智慧,传承燕赵文化,彰显品牌价值,共处冀鄂发展。加上冀、鄂两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及社会各界的关心与厚爱,湖北省河北商会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秘书长:崔海林

地址:洪山区白沙洲大道烽火钢材市场交易大厅2楼

湖北省河北商会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河北商会,英文译名:(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bei Province 缩写:HBCH)。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北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遵循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湖北省投资经商和兴办企业的河北籍人士,凝聚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河北投资者在湖北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湖北与河北两省工商企业及人员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中部崛起而同心奋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中石油大厦9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会员与政府部门、会员与会员、会员单位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政府的方针和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湖北省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河北籍在湖北地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各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及时真实的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 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法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及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

(二)聘请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聘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满四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 ,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会长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经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2人。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的职权是: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和罢免事项,监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监督本会的其他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四)及时纠正本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违反章程行为和做法,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反映;

(五)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及相关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和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 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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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