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雜記
獄中雜記 |
作品名稱;獄中雜記 作 者;方苞 創作年代;清代 作品出處;《方望溪先生全集》 文學體裁;散文 |
《'''獄中雜記'''》是清代文學家方苞創作的一篇散文。作品散文可分為四個部分。第一、二兩段為第一部分,寫獄中瘟疫流行,死者甚眾的情況和原因。第三、四段為第二部分,進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險惡。第五、六段為第三部分,揭發奸吏貪贓枉法的罪惡行為。第七段為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獄卒和姦民相勾結牟利的事實,說明當時的監獄陰森可怕。這篇散文記敘具體真切,富有說服力,行文簡潔有序,卻不失生動。[1]
目錄
作品原文
獄中雜記1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獄2,見死而由竇出者,日四三人3。有洪洞令杜君者4,作而言曰5:「此疫作也6。今天時順正7,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數十人。」余叩所以8。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9不敢同臥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10,屋極有窗以達氣11。旁四室則無之,而繫囚常二百餘。每薄暮下管鍵12,矢溺皆閉其中13,與飲食之氣相薄14,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獄中成法,質明啟鑰15,方夜中,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臥16,無可旋避17,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18,殺人重囚,氣傑旺19,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20,其駢死21,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22。」
余曰:「京師有京兆獄23,有五城御史司坊24,何故刑部繫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25,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26,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27,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鈎致28。苟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29,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30,然後導以取保31,出居於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32,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33;其次『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惟極貧無依,則械繫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餘34。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35。積憂憤,寢食違節36,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余伏見聖上好生之德37,同於往聖。每質獄詞38,必於死中求其生,而無辜者乃至此。儻仁人君子為上昌言39: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其輕系及牽連未結正者40,別置一所以羈之41,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數計哉?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曰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儻舉舊典42,可小補也。杜君曰:「上推恩43,凡職官居板屋。今貧者轉系老監,而大盜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哉44!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45。」余同系朱翁、餘生46及在獄同官僧某47,遘疫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繫入老監,號呼達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48,眾言同,於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49,行刑者先俟於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名曰「斯羅」50。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51,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52,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53,然後得死。」唯大辟無可要54,然猶質其首55。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56;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57。主縛者亦然58,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每歲大決59,勾者十四三60,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61。其傷於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62。
余嘗就老胥而問焉63:「彼於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餘,且懲後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64。」主梏撲者亦然65。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66: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67;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68;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69,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70。」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71,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72,猶未敢然。功令73: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余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74,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於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75。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76,獄詞無易,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77。」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78,倘復請之79,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80,終不敢詰。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雲81。
凡殺人,獄詞無謀、故者82,經秋審入矜疑83,即免死。吏因以巧法84。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85。噫!渫惡吏忍於鬻獄86,無責也;而道之不明87,良吏亦多以脫人於死為功,而不求其情88,其枉民也89亦甚矣哉!
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里,頗有奇羨90。山陰李姓以殺人系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91。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92,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93: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94,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作品譯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里,當我被關在刑部監獄的時候,看見犯人死了,由牆洞裡拖出去,平均每天總有三四個,不覺心裡奇怪。有個曾經做過洪洞縣長的杜君,站起來說:「這是生瘟疫了。現在天時正常,死的還少;過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幾個的。」我問是什麼原因。杜君說:「這種病容易傳染,生這種病的,縱然是親人,也不敢住在一起。這監獄一共有四座老監房。每座監房有五個房間:獄卒住在當中的一間,前面有大窗通光線,屋頂有小窗透空氣;其餘四個房間都沒有窗,可是關的犯人經常有兩百多。每天天還沒黑,就上鎖了,大小便都在房間裡,和吃飯喝水的氣味混在一道。加上寒冬臘月,沒錢的犯人睡在地上,等到春氣一動,沒有不發病的。監獄的規矩,一定要等天亮才開鎖,整個晚上,活人和死人就頭靠頭腳對腳地睡着,沒法閃躲,這便是傳染人多的原因。還有奇怪的是:凡屬大盜累犯,或殺人要犯,大概由於氣質強悍旺盛,反倒被傳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縱使傳染上,也很快就好了。那接二連三死掉的,卻都是些案子輕的罪犯、或嫌犯、或保人,是些不該繩之以法的人們。」
我說:「京師裡頭有順天府尹的直轄監獄、有五城御史的司坊,為什麼刑部的監獄還關着這麼多囚犯?」杜君說:「近幾年來打官司,凡情節比較重的,順天府尹和五城御史便不敢做主;又九門提督調查抓來的,也都撥歸刑部;而刑部本身十四個清吏司里喜歡多事的正副滿漢郎官們,以及司法人員、典獄官、獄卒們,都因為人關的越多越有好處,所以只要沾上一點邊就給千方百計抓進來。人一進監獄,不問有罪沒罪,照例先給戴上手銬腳鐐,放進老監房,使你吃盡苦頭,在吃不消的時候,他們就教你怎樣取保,保出去住在外面,隨傳隨到;再照你的家庭、財產狀況,把錢敲詐來,由他們按成派分。中等以上的人家,都儘其所有出錢取保;其次,要想解下手銬腳鐐搬到老監房外板屋裡去住的,費用也得幾十兩銀子。至於那又窮又無依無靠的,就手銬腳鐐毫不客氣,作為樣板,以警告其他的犯人。又有同案一起被關的,情節重的反能取保在外,情節輕的、沒罪的,卻吃着苦頭,這種人一肚子冤氣,沒好吃沒好睡,生了病,又沒錢治,就往往死翹翹了。」我認為我們的皇上,和過去的聖人一樣,有好生之德,每在批公文的時候,總給犯人死中求生,但現在竟有無辜的人這樣倒霉的!如有仁人君子,能向皇上上奏除死刑及發配邊疆的重犯外,其他輕犯和受到牽連還沒定案的,如果另設看守所來關,不上手銬腳鐐,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聽說監獄本有五間房名叫「現監」的,是給涉案而沒定案的人住的。如果能查出這種規定,實行起來,倒也不無小補。杜君說:「皇上開恩,規定做官的可住優待房,現在窮人住進老監房,大盜累犯反住進優待房,這中間的微妙,能細問嗎?這樣看來,只有另外關到一座監獄裡,才能根本解決啊!同我關在一起的朱老頭、姓余的青年和關在一起的同僚,都這樣碰上疫症死了,論罪狀,他們都是不該受重罰的小罪。又有某氏控告兒子不孝,左右的鄰居都被關進老監,哭哭叫叫直從晚上鬧到天亮。」我聽了,有動於衷,曾拿杜君這些話來普通的問了問別人;結果大家說的一樣,我就決定記錄下來。
凡判死刑的,一經判決執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門外,派同党進去索討財物,叫做「斯羅」。對有錢的犯人,要找他的親屬講條件;對沒錢的犯人,便當面直接講條件。如果判的是剮刑,便說:「答應了我的條件,便先刺心;不然的話,四肢解完,心還沒死。」如果判的是絞刑,便說:「答應了我的條件,第一絞便包斷氣;不然的話,絞你三次以後還須加用別的刑具,才死得了。」只有判的是殺頭,才沒什麼可討價還價的,但是仍舊可以扣留腦袋不給死者家屬,達成敲詐目的。因此,有錢的自然甘心賄賂幾十百兩銀子,沒錢的也會賣盡衣服雜物報效;只有窮得絕對拿不出錢的,才真照他們所說的執行。擔任捆綁的也一樣,如果不滿足他們開的條件,五花大綁時便先給你來個骨斷筋折。每年秋決的時候,雖然皇帝朱筆勾掉的只十分三四,留下的有十分六七,但全體囚犯都須捆綁着到西市,等待命令。其中被捆綁受傷的,即便幸而留下,也必須病幾個月才能好,甚或成為一輩子也治不好的暗傷。我曾問過一個老差役說:「大家對受刑受綁的既沒什麼深仇大恨,目的只不過希望弄點錢而已;犯人果真拿不出錢,最後又何妨放人一馬,不也算積德嗎?」老差役說:「這是因為要立下規矩以警告旁的犯人,並警告後來的犯人的緣故。如果不這樣,便人人都心存僥倖了。」擔任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樣。和我同時被捕受審時挨過夾棍的有三個人。其中有一個人給了二十兩銀子的代價,只骨頭受點輕傷,結果病了個把月;另一個人給了雙倍代價,只傷了皮膚,二十天便好了;再一個人給了六倍代價,當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樣的走路。有人問這差役說:「犯人有的闊有的窮,既然大家都拿了錢,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別?」差役說:「沒有分別,誰願意多出錢?」由這故事,印證孟子「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的話,真是一點也不錯!
部里的老職員家裡都收藏着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級的,往往偷偷動手腳,增減着緊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來的。只上行上奏皇帝和咨行各部的,才不敢這樣。依照法律規定:大盜沒殺過人和有同犯多人的,只是主謀的一兩個人立時處決,其餘人犯交付八月秋審後概給減等充軍。當刑部判詞上奏過皇帝之後,其中有立時處決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門外;命令一下,便捆綁出來,一時一刻也不耽擱。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倉入獄,依法應該立時處決,判詞都已擬好了,部員某對他們說:「給我一千兩銀子,我弄活你們。」問什麼辦法,部員某說:「這不難,只消另具奏本,判詞不必更改,只把案末單身沒有親戚的兩個人換掉你們的名字,等到封奏時候,抽出真奏,換上此奏,就行了。」
他的一個同事說:「這樣辦可以欺矇死的,卻不能欺矇長官;假使長官發覺,再行申請,我們都沒活路了。」部員某笑着說:「再行申請,我們固然沒活路;但長官也必定以失察見罪、連帶免官。他不會只為兩條人命把自己的官丟掉的,那麼,我們最後還是沒有死的理由的。」結果便這麼辦,案末兩個人果然被立即處決。主審官張口結舌給嚇呆了,可是終於不敢追究責任。我關在監獄的時候,還見過某姓兄弟,同獄的人都指着說:「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換來他們的頭的。」後來部員某忽然在一個晚上死了,大家都說這是上天報應。
凡屬殺人案件而判詞上沒有「謀殺」、「故意殺人」等字眼的,大概經過秋審,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間的)類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員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夾縫裡做手腳。有個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殺人案,最後一次仍以「矜疑」減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獄以前,一天到晚都和同黨喝酒唱歌,有時直鬧到天亮。有人問他過去的事,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來,神氣活現,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那些無恥而惡毒的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原不足深責;但道理並沒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脫人死罪為功德,而不追究真正的實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淺了!
有些壞人在監獄裡坐久了,和典獄官獄卒們狼狽為奸,就很肥了。山陰有個姓李的,因犯殺人罪坐牢,每年都賺上幾百兩銀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獄。住了幾個月,無所事事。恰好他同鄉有犯殺人案的,便冒名頂替。因為法律規定,如果不是故意殺人,必然可以長期監禁,不會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減等充軍。他嘆氣說:「我沒辦法再能進這兒來了!」按照舊例,充軍的人都移押順天府待命;這時正是冬天,停止發遣,姓李的具狀要求仍回刑部監獄等候春天發遣,要求再三,都沒批准,還老大不高興呢!
創作背景
康熙五十年(1711年),方苞因《南山集》案牽連入獄。《南山集》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戴名世在《南山集》的《與餘生書》一文中提出寫歷史時應給明末幾個皇帝立「本紀」。此事被御史趙申喬揭發,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牽累定死罪者甚多。方苞也因《南山集》序文上列有名字,被捕入獄。開始在江寧縣獄,後解至京城,下刑部獄。兩年後出獄,被編入漢軍旗,以奴隸身份入值南書房。康熙皇帝死後被特赦,解除旗籍。後累官至禮部侍郎。這篇文章是方苞出獄後,追述他在刑部獄中所見所聞的記錄。
作品散文是「雜記」名篇,材料繁富,錯綜複雜,人物眾多,作者善於選擇典型事例重點描寫,「雜」而有序,散中見整,中心突出。如用方苞提出的古文「義法」來衡量,繁富的材料就是「義」,即「言之有物」;井然有序的記敘就是「法」,即「言之有序」。文章記獄中事實,在觸目驚心的敘述中,間作冷峻深沉的議論。文中記敘了刑部監獄中的殘酷陰森和官吏、奸民勾結午弊的罪惡事實,深刻揭露了當時的政治黑暗。全文分四部分。
第一、二兩段為第一部分。寫獄中瘟疫流行,死者甚眾的情況和原因。作者親眼見到「死麗由竇出者,日四三人」,獄中情狀,慘不忍睹,隨即運用對話方式,由杜君介紹詳細情況,「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十數人」,瘟疫流行,死人之多更加駭人聽聞。瘟疫流行的原因,一則房屋設備惡劣,旁四室無牖無窗,晴無天日,空氣不流通。二則犯人太多,「繫囚常二百餘」。三則獄中成法殘酷,「薄暮下管鍵」,「質明啟鑰」。四賊非人的生活環境,「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臥,無可旋避」。再加上氣候變化,「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更加奇怪的是「大盜積賊,殺人重犯」「染此者十不一二」,「其駢死,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善惡顛倒,是非不明。由此不難想見獄中的一片殘酷陰森的景象,作者已經勾畫出了一幅人間地獄的圖畫。
接着作者設問,由杜君繼續作答,進一步說明犯人之多的原因以及「其駢死」,皆「法所不及者」的原因。封建統治者為着鞏固其封建專制政權,實行恐怖政策,京師一地,監獄林立,法網密布,貪官暴吏們則趁機大發橫財。他們為了榨取錢財,任意拘捕無辜,然後勾結起來,狼狽為奸,向囚犯肆意敲榨勒索。這樣,有錢的可以消遙法外,無錢的就橫遭追害,貧苦百姓更是冤沉海底,憂恨病死的不可勝數。最後,作者以同監的朱翁、餘生及僧某等的遭遇證明杜君所談屬實,並「以杜君畝泛訊之,眾言同」這才記下來,可見所記事實是確鑿有據的,表現了對罪犯的同情和對官僚胥吏等的憎恨。
第三、四段為第二部分。進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險惡。管行刑的,明搶暗奪,毫無人性,就是對予判處死刑的犯人,也要處心積慮加以勒索。甚至連死人的頭也要拿來做索取賄賂的資本。他們的殘酷罪行,令人髮指。管捆人的,捆綁之鬆緊,要看賄賂的多少而定,不滿足他們的欲望,就殘暴地摧殘犯人,敲詐錢財的手段,無所不施。管施刑的也是如此,棍棒的輕重,看賄賂的多少而區別。他們認為從犯人身上榨取錢財是理所當然的,以得賄多少決定對犯人的待遇也是合理的。作者記敘了一系列的罪惡事實,有力地揭弦了封建專制時代黑暗政治的真相。
第五、六段為第三部分。揭發奸吏貪贓枉法的罪惡行為。作者先概括敘述老胥藏偽章,任意篡改「文書」的枉法情況,接着舉出具體事飼說明官吏枉法受賄,使良民含冤屈死,壞人逍遙法外。在「把持公倉」一案里,胥吏受鰳千金的賄賂,居然敢私造上行文書,調換「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代主犯受刑。當時的「主讞者」明知換了本章,錯殺了人,但卻不敢查問。這裡,不僅表現了「主讞者」的醜態和卑怯心理,而且說明了只要保住官位就不管人民的死活,正是封建官僚的人生觀。重賄千金的事件,作者沒有目睹,但「余在獄,猶見某姓」,並寫出獄中人相互指認的情況,可見這一駭人事件完全屬實。
此外,胥吏還借「矜疑減等」的機會,設法午弊,作者在獄中親見郭四的事實,令人極為憤慨。「凡四殺人」的罪犯逍遙法外,「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意色揚揚,若自矜詡」,寫出了殺人惡棍的囂張氣焰。作者對這種情況,不僅指斥「渫惡吏忍予鬻獄」,還責備一些「良吏」不追究實情,「多以脫人予死為功」,而開釋了壞人,冤枉了良民,說明了這個時代的法律和監獄完全是迫害良民,助長壞人的氣焰,作者慨嘆「其枉民也,亦甚矣哉」,這是對封建統治罪惡的控訴。
第七段為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獄卒和姦民相勾結牟利的事實,說明當時的監獄陰森可怕。「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里,頗有奇羨」,概括說明當時監獄的黑暗,接着舉出一件事實,李姓「殺人系獄」, 「每歲致數百金」,赦出後「漠然無所事」。刑部獄對於良民來說,完全是殘酷陰森的人間地獄,令人體目驚心,而對壞人來說,則不但不可怕,而且是牟利的好地方。他們對監獄戀戀不捨,到不得不離開時,竟「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悵然而出」,乍看這樣的言行未免有些奇異,但事實確實如此,更足以說明當時監獄的本質。
這篇散文勾勒出一幅暗無天日的封建社會監獄圖,表現事對一些無辜受害者的同情,對於暴露封建社會的罪惡有一定的意義。文章所記的內容頭緒紛繁,但作者寫得簡潔有力,沒有濃郁的渲染,而人物神態卻歷歷在目。在寫法上選取了獄中幾個方面的典型事例,用先概括敘述,再具體描寫,先提出問題,再舉事例的方法,並時時設問作答,突出重點,真實性很強,這些都值得借鑑。
全文記述作者在封建監獄中的種種見聞,具體深刻,牽涉面廣。作者能於頭緒紛繁,情況複雜中,圍繞中心,選用材料,敘述有詳有略,語言不蔓不枝,且多用散句,下字簡煉有力,而又雅潔通暢,不事濃郁渲染,人物神態,環境情狀,歷歷如在目前。記述時多采對話形式,常舉典型事例為證。先用概括介紹,次敘具體事實,間發個人議論,質樸中靈活多變。桐城文章,此作可稱佳構。
名家點評
北京國際關係學院中文系教授嚴鳴晨《古代散文名篇選讀》:「本文人物眾多,事件繁複,而作者卻寫得有條不紊,重點突出。人物對話,雖只三官兩語,卻使讀者如見其人,如聞其聲。」
遼寧大學中文系教授董文成《清晚清文學作品譯註講析》:「儘管這篇文章篇幅較長,但語言同樣具有方苞散文簡潔洗鍊的共同特點,生動形象,很富於表現力。」
作者簡介
方苞(1668—1749年),清代散文家。字鳳九,號靈皋,晚年又號望溪,桐城(今安徽桐城)人。康熙年間(1662—1722)進士。康熙五十年(1711年)因文字獄牽連入獄,得人營救,兩年後出獄。後官至禮部侍郎。他是桐城派古文的創始人,當時頗有影響。主張寫文章應講究「義法」,「義」指文章的內容,要符合封建的綱常倫理;「法」指文章的形式技巧,要結構條理,語言雅潔;從而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序」。提倡義理、考據、詞章三者並重。所作文章多宣揚封建禮教,有的也很有思想意義。有《方望溪先生全集》傳世。
參考來源
參考資料
- ↑ 《獄中雜記》 全文、注釋、翻譯和賞析 ,可可詩詞網 , 201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