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森
王宝森(1935-1995),河北省(现北京市)房山县人,原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
伙同前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犯有严重的贪污腐败罪行。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
1995年4月4日,王宝森畏罪自杀。
1995年7月4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开除王宝森的党籍。王宝森畏罪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希同、王宝森贪腐案件震惊了中国的最高决策层,反腐败斗争再次引起严重的关切,掀起了新一轮的廉政建设。之后中国最高检察院成立了特别案件侦查处,此处的职责为专事对中央机关司局级以上和地方副省级以上的大案、要案进行侦察,故而被戏称为“高官侦查处”。陈、王之后的又有很多官员受到了查处。 [1]
目录
案件处理情况
中纪委处理情况:
1, 开除王宝森党籍
2,公布王宝森罪行
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姘妇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挥霍大量公款,营造豪华别墅,购买高级公寓,长期包租宾馆客房,作为享乐场所;违法批贷巨额资金,造成大量资金流失;道德败坏,生活糜烂。
3,王宝森案件评价
中纪委负责人指出,王宝森罪行严重,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死有余辜。王宝森问题的揭露和查处,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它表明 ,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党有决心、有能力清除党内腐败分子,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清除自己肌体内出现的腐败现象。我们要继续按照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整体部署,在紧紧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同时,扎扎实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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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王宝森案件被定性为自杀性质的来龙去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