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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心理學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甘肅省心理學會(Psychological Society of Gansu Province, PSGS)成立於1953年,是甘肅省心理學工作者組成的公益性、學術性、群眾性社會團體,接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多年來,依靠蘭州大學、西北師範大學、西北民族大學等眾多省內高校,聯合全省各中小學校和衛生醫療機構,以「立足學術、服務社會」為宗旨,在繁榮甘肅社會科學事業,服務社會治理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近年來,學會把「精準撫貧、心理和諧、健康甘肅、幸福甘肅」作為關注點,與省內外同行加強學術和技術交流,共同探索心理學服務甘肅經濟社會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方略措施。

目錄

機構簡介

學會現有高校理事單位16個,通過省教科所與全省各中小學校建立業務聯繫,在冊普通會員337人,研究生[1] 會員80餘人,其中高級職稱74人。至今,學會已經歷12屆理事會。2009年以來,學會每年均召開一次全省性學術年會,累計參會1870餘人次。前後邀請110名國內知名專家學者前來講學,承辦了中國社會心理學會2016年學術年會等4次全國性大型學術會議。

學會下設心理學科普教育工作委員會、心理學教學工作委員會、大學生心理健康指導委員會、職業院校學生心理健康指導委員會、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指導委員會、犯罪與司法心理專業委員會、員工心理促進工作委員會、社區心理工作專業委員會、醫學心理學專業委員會、臨床心理諮詢與督導專業委員會。同時,開辦甘肅心理學會網站和微信公眾平台。秘書處掛靠西北師範大學心理學院,具有心理學碩士點、博士點和博士後流動站[2],是省科普教育基地。現任理事長周愛保教授,秘書長王光榮教授。

甘肅省心理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甘肅省心理學會(Psychological Society of Gansu Province, PSGS)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甘肅省心理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探索心理學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提高心理學學術水平;積極開展心理學的應用和科學普及工作,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甘肅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甘肅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甘肅省 蘭州市 安寧區 安寧東路805號

第二章 業務范 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省內外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心理學課題的研究工作。

(二)編輯、出版心理學書刊。

(三)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心理學的課題,發揮心理學的諮詢和應用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心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四)接受委託,承擔心理學項目的論證評估、心理學科技成果及心理學儀器產品的鑑定、評審,心理學文獻的編審。

(五)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舉辦各種心理學培訓班,講習班;普及心理學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心理學先進技術。

(六)發現並推薦心理學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一)單位會員,(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心理學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並從事各類心理學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團體會員兩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獲得分享本團體編輯出版的有關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五)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協助本團體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選舉新的理事會;

(六) 召開學術會議

(七)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對本團體有重大貢獻的着名專家、學者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本屆理事會名譽職務,任期一屆;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2/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受本團體絕大多數會員的擁戴。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