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分配
社會分配是指對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者所創造的國民收入所進行的分配,它是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國家對國民收入的分配是通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實現的。初次分配是國民收入在物質資料生產部門中所進行的分配。再分配是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在全社會範圍內所進行的分配。主要是在非物質生產部門、因種種原因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公民以及國家重點發展和扶植的產業部門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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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社會分配機制三個層次是一種社會分配機制。 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產要素對國民收入貢獻的大小進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把國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來通過稅收和社會保險系統進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調控機制起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指動員社會力量,建立社會救助,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願者行動等多種形式的制度和機制,是社會互助對於政府調控的補充,初次分配,即初次收入分配。 在社會分配中,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是按貢獻分配,該貢獻包括對創造利潤有益的各種因素,如資金,技術,管理,生產資料,勞動力,信息,市場,營銷等。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所有制結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因此,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及非公有制經濟的各企業中分別進行的。[1] 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成為國家集中的純收入,由國家統籌安排,在全社會範圍內使用; 2、用於企業發展生產、集體福利、職工獎勵等方面; 3、在生產部門以工資形式分配給企業職工,由職工個人支配和使用。 社會分配法給予一個全景的認識,這其中,重在實踐路向,即為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期社會分配不公問題的解決從法治的角度提供一條明晰的路向,明確社會分配法調整分配關係的路徑,方法,機制,理出社會分配法的制度體系,確立社會分配法制建設的總體思路並完善相關法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評價
近些年來,民生問題和社會公平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特別是中國貧富差距迅速擴大,導致兩極分化。對此國際有一個通用的衡量指標:基尼係數,最小是0,表示所有人的收入都一樣;最大是1,表示所有的財富都集中到極少數人手中。中國從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貧富差距加大,已經達到0.5以上,表明中國的貧富差距已超過國際公認的兩極分化警戒線。 [2]
視頻
社會財富到底應該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