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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業

慈善事業,是一種有益於社會與人群的社會公益事業,是政府主導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種必要的補充。是在政府的倡導或幫助、扶持下,由民間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織與開展活動的、對社會中遇到災難不幸的人,不求回報地實施救助的一種無私的支持與奉獻的事業。慈善事業實質上也是一種社會再分配實現形式

摘要

按照經濟學家厲以寧的解釋,社會分配可以分成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以競爭為動力的分配,即根據能力大小決定收入多寡;第二層次是以公平為原則的分配,即通過社會保障、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第三層次是以道德為動力的分配,即有錢人自願把錢分給窮人,也就是慈善事業。(編按:厲以寧的此番講述出自《國際先驅導報》,見2004年3月30日)可見,慈善事業是以社會成員的慈善心為其道德基礎,以社會成員自願捐獻的款物為其經濟基礎。[1]

換言之,慈善事業是從慈愛和善意的道德層面出發,通過實際的自願捐贈等行為和舉動,對社會的物質財富進行第三次分配。因此,慈善事業也可以說是物質文明、制度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綜合體現。它無疑是社會一定利益的調節器,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它既起着安老助孤、扶貧濟困的作用;同時又起着疏理社會人際關係、緩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具有深遠的傳統性和廣泛的群眾性與社會性。[2]

特色

與世界各國相比較,中國慈善事業具有如下特色:1、慈善思想源遠流長;2、慈善活動與上層建築的關係密切;3、近代慈善事業受西方影響而發展;4、當代的慈善事業起步晚。

源遠流長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倡行與發展慈善事業的國家。與之相應的是,其慈善思想也源遠流長。先秦諸子百家與隨後的佛家、道家都對慈善有過精闢的闡述。譬如,儒家講"仁愛",佛教講"慈悲",道教講"積德",墨家講"兼愛",各流各派雖在表述上不盡相同,然義理相近,都蘊含着救人濟世、福利為民以及人類共通的人道理念和道德準則。

關係密切

在中國,許多的慈善活動都是在官方的主導下進行的。為此,政府還特別制定了慈善制度和設置了許多的慈善機構。譬如,隋唐時期的倉稟制度,兩宋時期的福田院和居養院、安濟坊和惠民藥局、明清時期的養濟院和普濟堂。

西方影響

中國近代慈善事業的興起,是以西方教會慈善活動的介入以及中西慈善文化的衝突和融匯為其標誌的。中國傳統的慈善事業在近代激烈跌宕的社會變遷進程中,自然而然發生了嬗變,由舊趨新,兼納中西,最終形成了順應時代要求,又具有嶄新內涵的慈善事業。

起步晚

新中國建立後,由於受極"左"思潮和"文化大革命"的影響,慈善事業被當做"舊社會統治階級麻痹人民的裝飾品"而屢遭批判。慈善事業由此便陷入停滯,以至銷聲匿跡長達近30年之久。中國當代的慈善事業是在20世紀80年代初復興與發展起來的,並還受到了一定的阻力。因此它起步晚,發展比較落後。並且是在政府的扶持下興辦,採用的是官辦或半官辦的管理模式。

各時期慈善

原始社會

中國慈善思想和慈善活動源遠流長。早在原始社會時期,有關人類社會福利和保障的思想、措施就產生了。由於有文字記載的人類歷史尚不到4,000年,因此對此沒有明確的史料來佐證,但我們可以通過古代神話傳說和現代人類學、民族學、考古學等相關的資料來大致推論原始共產主義的社會福利及其思想。

在原始社會裡,平等、忠誠、團結互助、尊敬老人是氏族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他們認為,對氏族內部的老、弱、病、殘的供養是每個成員共同的責任和任務。在氏族內部,每個成年者都儘自己的能力去創造社會財富,老有所養,少有所託,孤寡殘疾之人都得到氏族的供養,童叟之輩都得到氏族的關愛,享受着一定的社會福利保障。這些純美的社會生活和風俗,蘊涵了原始社會人民淳樸的道德觀念和福祉共用的原始樸素的福利觀。原始社會中圖騰崇拜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當時互助共濟的社會生活和社會理想。圖騰崇拜這種原始宗教禁止殺害和食用被奉為圖騰對象的動植物,還要求同一圖騰的人要互助互愛,共同生活等等。

先秦時期

先秦時期是指夏、商、西周、春秋、戰國直至秦統一以前社會發展的歷史階段。這一時期萌生的社會慈善活動及其思想,對於以後歷代慈善事業的興起和發展起到了奠基的作用,影響至為深遠。

西周時期,社會慈善和保障益見規模,並初步形成了一種制度和模式。在西周的統治機構之中,設有地官司徒掌管荒政、安撫民眾等。周代還有"養疾"──即幫助國人消除災難和疾病的惠政。首先是通過祭祀活動祈求蒼天降福於民,保佑國人消災祛疫。其次是專門設立疫醫負責治療患病的國人。

春秋戰國時期,慈善事業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在救災減害方面,有平糴(平糴制度,是諸侯國將豐年與災年各分成大、中、小三等,豐年由官府買入糧食,災年則由官府賣出糧食)和通糴制度。

在恤老慈幼方面,不獨使特殊群體如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還對年長的老者格外關注,對慈幼事業也十分重視。春秋戰國之際,古代中國對老人的養恤措施,經歷夏、商、周數百年的發展已至為完備,且形成制度。不同年齡的老人有不同的稱呼,以示尊重,並給了老人相應的優撫。同時還依據年紀和生理狀況的不同給予相應的飲食待遇和日常護理。除此以外,春秋戰國時還繼承着三代以禮養老的遺制。即按三代先王將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分為"國老"和"庶老",分別在不同的機構供養。春秋戰國時期,有關兒童慈善方面的政令及實施已相當豐富。諸侯各國對慈幼工作都極為重視,推行鼓勵生育的政策,對生育的婦嬰給予特別照顧,免徵幼兒的算賦。

兩漢時期

兩漢時期,由於統治者的重視、提倡和在自然災害的刺激下,古代中國的慈善事業得到了較大的發展。秦漢時期頻頻發生災害,據統計,秦漢440年中,災患竟達375次之多。面對頻頻發生的災荒,兩漢政府不得不施行一些荒政措施來救濟災民,以穩定社會秩序,鞏固統治。

漢王室對倉儲機構的建立非常重視。宣帝(公元前73年至前49年)時,政府開始大規模興建"常平倉",以備災荒賑恤之用。這一制度一直伴隨兩漢王朝始終。每遇到災荒之年,朝廷也非常重視,往往頒布詔諭,或開倉調粟,或賑貧恤患,或減賦免役。地方政府和民間人士也採取相應的慈善救濟方式,以解困危。如公元前116年(漢武帝元鼎元年),江南發生大水災,戶曹史陸續,廣施粥食,"所食六百人"。

兩漢時期,醫療救濟事業也獲得了較大的發展。官方和民間的醫療救濟慈善行為已經常見諸於史冊。東漢光武帝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發生了大瘟疫,鍾離意(按:見《後漢書》卷四十一《鍾離意傳》)親自施給醫藥,救活者甚眾。

兩漢時期,恤幼養老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發展,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採取鼓勵人口增殖的措施和政策,頒布胎養令,免徵育嬰之家的賦稅,甚至給貧民生子者在育嬰期間一定的資助。對於孤兒和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幼嬰、孩童,由官府出資撫養。

二、頒布詔令,禁止買賣兒童,對在災荒年間被賣兒童,勒令還其家。

三、頒布養老令,要求人們尊老敬老,體恤孤寡,並賜予其粟、帛等物品,以終其老。

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慈善史上一個重要的歷史時期。慈善事業在此期間得到較大的發展。

在災荒救濟方面,這一時期繼承了前朝的政策並有所發展,南北朝時期,設置了義倉。各政權頻頻開倉賑貧。

在醫療救濟方面,南北朝時期出現了專門收容貧病者的慈善機構──六疾館。在統治者的倡行之下,類似的慈善機構比較普遍地建立起來。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