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核武器條約
內容
《禁止核武器條約》最早是在2007年由哥斯達黎加、馬來西亞共同向聯合國提交的提案。其類似於《禁止生物武器公約》(BWC),不設核查機制,意即僅希望「禁止核武器的擁有、研發、儲存、轉移、試驗,或是威脅使用」,讓核武器「完全非法化」,直接規定任何核武器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該條約將參照《渥太華公約》和《國際禁止集束炸彈公約》,要求各國銷毀所持有的核武器。所以該提案與此前的各種核裁軍條約以及《核不擴散條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完全不同。
《禁止核武器條約》草案中將寫入禁止使用核武器等內容,這會影響以核威懾力為核心的國際安全體系。所以主要擁核國家強烈反對並堅決抵制《條約》的制定,其他擁核國家隨之也不參與《條約》的制定[1]。
歷史
2016年10月27日,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裁軍與國際安全委員會)以126票贊成,38票反對,16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了規定2017年啟動《禁止核武器條約》談判的決議案。該決議案由奧地利、墨西哥、巴西、愛爾蘭、南非等非擁核國主導提出。決議案表達了對因為使用核武器而導致人道毀滅的擔憂,規定各國為制定旨在禁止核武器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而談判。該決議案規定,《條約》的談判於2017年3月27日至31日、6月15日至7月7日在紐約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等聯合國大會規則展開,非政府組織(NGO)及公民社會也將參加。
在此次表決中,以發展中國家為主的123個國家表示贊成。表示反對的38個國家中包括了美國、英國、法國、俄羅斯等主要擁核國家。北約28個成員國中僅荷蘭棄權,其他27國全部表示反對。歷史上唯一曾遭核武器攻擊的國家日本也表示反對。非擁核國家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等也表示反對。表示棄權的16個國家中包括中國、印度、巴基斯坦等擁核國家[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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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總是被各國違反的禁止核武器條約 究竟有什麼意義 ,手機新浪網,2017-9-18
- ↑ 聯合國通過禁止核武器條約 包括五常在內40多國未參與談判 ,環球網,2017-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