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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網絡盜版法案

禁止網絡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縮寫為SOPA,亦被稱為H.R. 3261法案。該法案由美國眾議院德克薩斯州共和黨議員蘭默·史密斯於2011年10月26日提出,得到了眾議院兩黨共12名眾議員的連署支持。如果該法案得到通過,將擴大美國執法部門及著作權擁有者在應對網絡上販售盜版產品及冒牌貨時的權力。該法案現已提交至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它以1998年的《保護知識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為基礎。

當法案通過後,美國司法部及其他著作權持有人將可以更便捷地申請法院禁令以對付盜版及販售冒牌貨的網站。而向法院申請的禁令包括:禁止網絡廣告公司向涉嫌網站投放廣告、禁止支付網站向涉嫌網站提供支付服務、禁止搜索引擎出現涉嫌網站的網址,甚至可以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拒絕用戶訪問涉嫌網站。該法案提高了對互聯網用戶未經授權在網絡上分享著作權內容的刑罰,如:六個月內分享10份音樂或電影類的著作權作品將面臨最高五年的監禁。該法案將給予那些自願採取措施打擊網絡盜版和侵權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以司法豁免權,同時也允許著作權持有人向任何一個明知卻謊稱不知、進而提供侵權內容或盜版產品的網站索要連帶賠償。

該法案的支持者認為,保護知識產權市場及相關行業的的就業和收入是有必要的,尤其是要加強對國外侵權網站的執法力度。他們舉例在Google與美國司法部的5億美元和解案中,Google的廣告客戶試圖通過廣告向美國消費者推薦去加拿大藥房購買非法的處方藥。而反對者認為,該法案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是一種網絡審查行為。同時該法案還會導致互聯網發展的倒退。反對者還擔憂,該法案會鼓勵互聯網上的告密行為,同時影響言論自由。

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就該法案於2011年11月16日和12月15日舉行了聽證會,同時該委員會計劃在國會冬季休會結束之後對該法案展開辯論[1]

目錄

法案內容

《禁止網絡盜版法案》將授權美國司法部更便捷地獲得法庭禁令以針對非美國本土管轄範圍的侵權網站。 美國司法部長可以通過法庭禁令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網絡廣告商(例如:Google AdSense)、在線支付服務商(例如:PayPal)暫停與涉嫌侵權網站的交易,甚至他還能夠下令搜索引擎不顯示涉嫌侵權網站的地址。

該法案還為著作權擁有者提供了兩步司法救濟手段,以幫助他們應對侵權網站。著作權擁有者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中止涉嫌侵權網站的服務,如果該網站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那麼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可以中止服務。如果書面形式無法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中止服務,那麼著作權擁有者可以向法庭申請禁止令,以強迫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履行該責任。

同時該法案還鼓勵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網絡廣告商和在線支付服務商主動停止與涉嫌侵權網站的服務,並為他們提供司法豁免權。同時該法案也認定,如果網站明知該內容侵權卻謊稱不知而不願刪除的話,將承擔連帶責任。 在法案的第二部分加強了對流媒體侵權、銷售假藥、軍用物資和其他假冒消費品的處罰。

根據本法案的共同提名人、美國眾議院眾議員、佛吉尼亞州共和黨黨員、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保護知識產權小組組長鮑勃·古德萊特(Bob Goodlatte)的說法,《禁止網絡盜版法案》將重寫《保護知識產權法案》,以解決高科技行業的憂慮。同時古德萊特也承認,根據本法案將能要求法院對搜索引擎採取措施, 而《保護知識產權法案》沒有涉及此塊內容[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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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產權
網絡盜版侵權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