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
私有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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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Privatization)一詞可用於兩種完全不同的情況。其一常指將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轉給私人,即民營化;其二指將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賣給同一個投資者,進而使一個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轉變為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1]
目錄
概述
人們往往把「私有化」與工業企業或服務業(如採礦、製造業以及電力等)聯繫起來。然而,私有化可以被應用於任何資產,如土地、公路乃至自來水等。近年來,一些以往由政府提供的服務如教育、衛生事業等在許多國家成為私有化最熱門的新對象。
理論上,私有化有利於建立自由市場,鼓勵競爭;其支持者認為,私有化的這一特點使公眾以競爭性的價格獲得更廣泛的選擇。與之相反,社會主義者反對私有化,他們認為:政府將其對重要公共服務的控制權賦予私有企業會削弱公眾對公共服務的控制,而這種行為將導致私有企業因追逐利潤而過度壓縮成本,並造成公共服務品質低下。
一般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一段時期,許多國家實行國有化,但在1980年代到1990年代,私有化成為趨勢(特別是在英國和美國)。這種私有化的趨勢常被歸納為新自由主義政策「全球化浪潮」的一部分。觀察家指出,撒切爾夫人和里根的政策對私有化的興起有重要影響。「私有化」作為術語在1948年被提出,1980年代,由於在《經濟學人》中多次出現,而普及起來。
私有化的計劃被世界許多國家採用,這些計劃分成三類。第一類是1989年後東歐轉型經濟體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進行的私有化改造。第二類是發展中國家在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機構的影響和壓力下進行的私有化計劃。第三類是發達國家進行的私有化計劃,其中進行的最全面且廣泛的當數新西蘭和英國在1980年代、1990年代進行的私有計劃,而其中最大規模之私營化計劃是1991年元旦成立之德國郵政。
形式
私有化含多重意義,從廣義來說,主要有:
- 資產的擁有權轉移即私有化,例如香港將房屋委員會的商場及停車場售予領匯
- 利用私人市場的營運方式,無論目的是自負盈虧,還是為了謀取利潤,即私營化,在香港的例子包括房屋委員會、醫院管理局及香港機場管理局。
- 把一些演藝團體改以商業原則運作,如:香港芭蕾舞團和管絃樂團。
具體的方法包括:
反私有化運動
民營化是華盛頓共識的主項之一,G7以此來要求發展中國家(尤以中南美洲),世界銀行的經援就以受援國的民營化為達成協議的主條件之一。台灣遭受此壓力,1989年後多次被迫釋放官股黨股,也因此從事各種改革,2000年代以來更引發二次金改、油電雙漲等爭議。 對諸如自來水、電力等重要公共服務部門的私有化建議常常遭到民間組織和居民的強烈反對。反私有化運動以遊行示威和政治途徑實現,有時則演變成為嚴重暴力衝突。例如玻利維亞中西部城市科恰班巴2000年發生的騷亂;秘魯南部城市阿雷基帕2002年6月發生的騷動;2004年烏拉圭反自來水經營權私有化運動中,民間組織發起禁止自來水經營權私有化的全民公決,並於10月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