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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制度是中國科技名詞,屬於科技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目錄

名詞解釋

稅收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和徵收管理辦法的總稱,具體包括稅收法律、條例、法規、實施細則、徵收管理辦法等。稅收制度是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徵稅依據和規範,調節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征納關係。

稅收制度內涵

稅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載體,主要包括國家的稅收法律和稅收管理體制等。從法律角度看,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體制下設置的稅種以及與這些稅種的徵收、管理有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級成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從稅收制度的形式來看,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可按照構成方法和形式分為簡單型稅制及複合型稅制。結構簡單的稅制主要是指稅種單一、結構簡單的稅收制度;而結構複雜的稅制主要是指由多個稅種構成的稅收制度。

在現代社會中,世界各國一般都採用多種稅並存的復稅制稅收制度。一個國家為了取得財政收入或調節社會經濟活動,必須設置一定數量的稅種,並規定每種稅的徵收和繳納辦法,包括對什麼徵稅、向誰徵稅、征多少稅以及何時納稅、何地納稅、按什麼手續納稅、不納稅如何處理等。

因此,稅收制度的內容主要有兩個層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構成稅種;二是不同的稅種構成稅收制度。構成稅種的要素主要包括:納稅人、徵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稅免稅、違章處理等;構成稅收制度的稅種主要包括:所得稅(法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銷售稅、遺產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等。

稅種的設置及每種稅的徵稅辦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確定的。這些法律就是稅法。一個國家的稅法一般包括稅法通則、各稅稅法(條例)、實施細則、具體規定四個層次。其中,「稅法通則」規定一個國家的稅種設置和每個稅種的立法精神;各個稅種的「稅法(條例)」分別規定每種稅的徵稅辦法;「實施細則」是對各稅稅法(條例)的詳細說明和解釋;「具體規定」則是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制定的補充性法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數國家單獨制定稅法通則,大多數國家都把稅法通則的有關內容包含在各稅稅法(條例)之中,我國的稅法就屬於這種情況。

國家稅收制度的確立,要根據本國的具體政治經濟條件。所以,各國的政治經濟條件不同,稅收制度也不盡相同,具體徵稅辦法也千差萬別。就一個國家而言,在不同的時期,由於政治經濟條件和政治經濟任務不同,稅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異。

稅收制度要素的內容

一般而言,稅收制度要素的內容,主要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免稅、違章處理等。其中,納稅人、課稅對象和稅率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一)納稅人

納稅人又稱為納稅主體,是稅法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一般是指公民或居民個人。所謂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並能獨立行使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法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構和社會團體。與納稅人有關的一個概念是負稅人。負稅人是指最終負擔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它與納稅人有時是一致的,有時是分離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負轉嫁往往是較為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只要有可能,納稅人就會千方百計地把自己負擔的稅收轉嫁給其他人,這時就會出現納稅人與負稅人不一致的情況。

為了簡化納稅手續,有效控制稅源,稅法還規定了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等概念。扣繳義務人是指稅法規定的,在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並向國庫繳納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認真履行義務,否則應負法律責任。稅務代理人是指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依照稅法規定在一定的代理權限內,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己的名義代為辦理各項稅務事宜的單位或個人。同時,稅務代理人應享有相關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履行一定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課稅對象

課稅對象是指稅法規定對什麼徵稅,是征納稅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或標的物。課稅對象反映了一種稅種徵稅的基本範圍和界限,是不同稅種相互區別的主要標誌。

對課稅對象規定的具體項目稱為稅目,它是與課稅對象相聯繫的另一個概念。稅目具體規定了一個稅種的徵稅範圍,體現了徵稅的度。設計稅目的方法包括列舉法(按照每種商品或經營項目分別設置稅目)和概括法(按照商品大類或行業設計稅目)。

與課稅對象相關的概念還有稅源。稅源是指繳納某一種稅的經濟來源。稅源和課稅對象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

(三)稅率

稅率是應徵稅額與課稅對象的比例。稅率是稅收制度的核心。

為了管理和研究工作需要,可對稅率按照不同標準進行分類。在國內外稅收制度建設中,一般來說,稅率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

1.比例稅率

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課稅對象,不論課稅對象數量的大小,按照同一比例徵稅。具體包括以下類別:

(1)單一比例稅率:一種稅只採用一種稅率,如企業所得稅;

(2)差別比例稅率:一種稅種規定不同比率的比例稅率。按使用範圍可分為:產品差別比例稅率,即對不同的產品規定不同稅率,如消費稅;行業差別比例稅率,即按行業的區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如營業稅;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照不同的地區實行不同的稅率,比如原農業稅。

(3)幅度比例稅率:國家規定最低稅率和最高稅率,各地可以在此幅度內自行確定

一個比例稅率。

(4)有起征點或免徵額的比例稅率:對同一徵稅對象規定達到起征點後全額課徵或扣除免徵額後,按同一比例稅率課徵。

比例稅率的優點是同一徵稅對象不同納稅人稅收負擔相同,體現橫向公平,有利於同等條件下開展競爭。計算簡便,有利於稅收的徵收管理。缺點是稅收負擔與負擔能力不相適應,不能體現縱向公平,不能體現負擔能力大者多征、小者少征的原則,調節收入有局限性。

2.累進稅率

累進稅率按徵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劃分若干等級,每個等級由低到高規定相應的稅率,徵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即稅率隨徵稅對象數額增大而提高。累進稅率具體又可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全額累進稅率。

(1)超額累進稅率,是指把徵稅對象按照數額大小劃分為若干等級,每個等級分別規定相應的稅率,分別計算稅額,將各級稅額加起來所得的和為應納稅額。其特點是以徵稅對象的超額部分,按照達到的等級稅率計算徵稅,稅負增長基本均衡。

(2)全額累進稅率,是指對徵稅對象的全額按照與之對應等級的稅率計算稅額,在徵稅對象數額提高一級時,對徵稅對象全額要按照提高一級的稅率徵稅。

與超額累進稅率和全額累進稅率相似,稅收制度還有全率累進稅率與超率累進稅率之分。全率累進稅率和全額累進稅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稅率累進的依據不是徵稅對象的數額,而是某種比率,如銷售利潤率、資金利潤率等。超率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原理相似。

全額累進稅率和全率累進稅率的優點是計算簡單,缺點是兩個等級的臨界點處會出現稅負增加超過應稅所得額增加的現象,使稅收負擔不合理。超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的缺點是計算較複雜,優點是累進程度緩和,稅收負擔較為合理。

3.定額稅率

定額稅率即固定稅率,是稅率的一種特殊形式,按照單位徵稅對象直接規定固定稅額,一般適用於從量計算的稅種。具體分為:(1)幅度定額稅率。稅法只規定一個稅額幅度,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一個執行稅額。如資源稅等稅種中的具體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幅度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2)分類定額稅率。把課稅對象分為不同類別制定不同定額稅率。如消費稅種將啤酒分為甲類啤酒、乙類啤酒,規定不同稅額。(3)地區差別定額稅率。即根據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條件等確定稅額。我國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

定額稅率的優點,一是計算簡便,便於徵收管理。二是稅額不受徵稅對象價格變化的影響,負擔相對穩定。但是,稅額不隨徵稅對象價值的增加而增加,在調節收入和適用範圍上存在局限性。三是有利於鼓勵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改進包裝。因為採取定額稅率,企業改進包裝後,售價提高而稅額不增,因此優質優價產品的稅負相對較輕。

此外,在稅收理論研究和管理工作中,還經常用到名義稅率、實際稅率、邊際稅率、平均稅率等概念。名義稅率是稅法規定的稅率,即應納稅額與徵稅對象的比例,實際稅率是實際繳納稅額與實際徵稅對象的比例,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率。邊際稅率,是指在徵稅級距一定的條件下,納稅人增加或減少一個單位的課稅對象,引起徵稅級距的變化,徵稅對象數量增量所負擔的稅額和徵稅對象數量增量之比;平均稅率是全部應納稅額與課稅對象之間的比率。

(四)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即稅基,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或標準。計稅依據可分為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形式。從價計徵稅收的計稅依據,是課稅對象的金額,即課稅對象的數量乘以其價格,如增值稅、營業稅等。從量計徵稅收的計稅依據,是課稅對象的重量、容積、數量等,如資源稅、消費稅等。

(五)納稅環節

納稅環節,是指課稅對象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運行過程中,稅法確定納稅人應交納稅款的環節。根據政府組織財政收入,以及對經濟社會活動調節的需要,納稅環節可以有不同選擇。選擇只在一個環節上徵稅,稱為「一次課徵制」,選擇在兩個環節徵稅,稱為「兩次課徵制」;在兩個以上環節上都徵稅,稱為「多次課徵制」。

確定納稅環節可遵循以下原則:(1)有利於發揮稅收組織政府收入功能,保證政府收入及時、足額入庫。(2)有利於發揮稅收調控功能,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層面實施調節和控制,實現政府宏觀政策目標。(3)有利於納稅人依法納稅,方便納稅人,降低稅制遵從成本。

(六)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期限。它是稅收的固定性、強制性在時間上的體現。

具體做法可分為按期納稅和按次納稅兩種。按期納稅是以納稅人發生的納稅義務的一定期限如1天、3天、5天、10天、一個月等作為納稅期限。按次納稅,是以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的次數作為納稅期限。另外,由於納稅人對納稅期限內的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款,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結算及辦理納稅手續,因此還需規定一個報繳稅款的期限,到期未繳就會作為違章處理。

(七)減免稅

減免稅是稅收制度中對某些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規定。減稅是對應納稅額少徵收一部分;免稅是對應納稅額全部免徵。按照具體內容可將減免稅劃分為政策性減免稅和照顧性減免稅;按照時間可將減免稅劃分為長期減免稅和定期減免稅。

減免稅主要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起征點。起征點是課稅對象達到徵稅數額開始徵稅的界限。

2.免徵額。免徵額是稅法規定在課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徵稅的數額,是按照一定標準從全部課稅對象中預先確定減除的部分。

3.減稅免稅規定。減稅免稅規定是對特定的納稅人和特定的課稅對象所做的減徵稅款或全部免徵稅款的規定。

(八)違章處理

違章處理是對納稅人違反稅法行為所採取的處罰措施。它是稅收法律制度實施的保證,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稅法的嚴肅性。常見的稅務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偷稅、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等。

偷稅,是指納稅人採取偽造、編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

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納稅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等行為。

騙取出口退稅,是指企事業單位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抗稅是指納稅人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