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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原則
圖片來自知乎

競爭原則,稅收公平原則之一。指通過稅收為市場經濟的行為主體——企業和個人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鼓勵平等競爭。公平的機會是創造平等競爭的前提,因此,在市場已經為行為主體提供了平等競爭的環境下,稅收應不干預經濟活動;在由於市場的缺陷而無法為行為主體提供平等競爭環境的前提下,稅收應為行為主體的平等競爭創造條件;由於企業資源條件差異、行業壟斷、個人的遺產繼承等原因而導致不平等競爭,形成收入和財富的差異,稅收就應對形成不平等競爭和收入財富差異的條件進行調節,促進平等競爭。 [1]

為什麼要掌握競爭原則?

在長期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中,世界各國逐漸形成了競爭法的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是人們維護競爭機制、提高經濟績效和效率的願望的反映和提煉。儘管我國在具體的經濟水平和相應的制度設置方面與這些國家有很大不同,但經驗證明,對於作為一種調節、整合經濟競爭關係的工具和手段的競爭法,這些原則適用於一切市場經濟國家

1.適度自由原則 適度自由原則,即在競爭法的全部具體規範中,其共同體現出來的以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為「度」,適當限制經濟主體自由的原則。適度自由原則並不意味着對市場主體的行動自由一概加以限制。它要求區分不同的情況,允許和鼓勵那些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自由,而對真正危及經濟發展或不正當掠奪利益的行為堅決打擊、限制。但是市場行為形式多樣,錯綜複雜,這就使適度自由的「度」變得難以把握。各國根據不同的具體歷史情況和經濟發展的目標,對於即使是同樣的市場行為,往往也會作出大相徑庭的規定。我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時間尚短,不能像某些人主張的那樣,先放任自由,讓市場充分發育了,再對那些危害極大的市場行為進行限制,而應吸取西方國家的教訓,在培育市場、賦予經濟主體充分、全面自由的同時加上適當的約束。在具體的「度」上,應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確立一個可以靈活操作的,既能保持高速發展又不致引發大量危及社會整體利益的標準。在對待企業兼併問題上的規制就是如此。

2.國家干預適度原則 國家干預適度原則,就是要求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要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把握適度、得當。在國家干預適度原則

中,「適度」是一個高度抽象的、彈性的標準。「市場失靈」要產生效率損失,國家干預則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這種效率損失。但是,由於國家也是一個有限理性的經濟主體,它在干預經濟活動挽回一部分效率損失的時候,也可能會導致效率損失。當國家干預能以最低的效率損失挽回最大的效率損失時,就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國家干預,即國家干預的適度。

公平競爭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平競爭原則是指各個競爭者在同一市場條件下共同接受價值規律優勝劣汰的作用與評判,並各自獨立承擔競爭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競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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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的一般準則

1.一般準則的內容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這就是競爭的一般準則。它包括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的原則和應遵守的商業道德兩個方面內容。   

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經營者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源於民法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該法第4條還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由於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的競爭被視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活動,因此,民法中確立的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也適用於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準則除了要求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上述原則外,還進一步要求,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由於經營者之間的競爭存在於市場交易中,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作出規定。   

2.一般準則的適用   

如果僅僅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尚不能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這是因為第2條第1款只規定了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的一般準則。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還必須看該行為是否滿足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件。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是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本依據。該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根據這一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滿足三個要件:   

第一,行為必須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章「不正當競爭行為」列舉了11類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該章規定的競爭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沒有疑問。問題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中的「違反本法規定」是僅指違反該法第2章的規定,還是應當包括違反第2條第1款中關於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的一般準則的規定?由於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或司法解釋,存在不同觀點是在所難免的。不過,按學術界的通說,「違反本法規定」應當包括違反第2條第1款中的一般準則。   

第二,行為須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是從危害後果上來判斷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這裡的「其他經營者」可以是特定的競爭對手,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同行業競爭對手。對「合法權益」也應作較寬泛的理解。「合法權益」不僅包括知識產權財產權,也包括名譽權﹑公平權和經營權等。然而,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是否要求已經造成實際損害,或者只要有可能造成損害結果,即可認定為損害合法權益?對此尚無明確規定。不過,按學術界的觀點,只要行為有可能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即使還沒有造成實際損害,仍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這一特徵類似於民事侵權行為。從根源來看,不正當競爭行為源於民事侵權行為,它曾經被視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與侵權法的競合,可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優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行為必須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是從社會危害性來判斷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按學術界的理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秩序主要是市場競爭秩序,即要求有正常的市場行為﹑合理的市場結構和良好的市場績效。然而,不正當競爭行為與這些要求恰好背道而馳,因此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   

此外,在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除了要滿足上述要件之外,還須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考慮該行為是否發生在市場交易中,該行為是否具有競爭的目的以及行為主體是否符合該法對經營者的要求等其他條件。   

由此可見,某種行為僅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的一般準則,還不能認定其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只有該行為同時滿足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才能最終認定其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這表明,一般準則並不能單獨適用,而必須同其他條款,特別是第2條第2款結合適用。   

3.一般準則的作用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本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中的「違反本法規定」僅指違反該法第2章的規定,即該章列舉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從今天來看,這樣的規定是受當時經濟發展的限制。隨着我國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該法中所列舉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遠遠不能覆蓋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不斷出現的形形色色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了使《反不正當競爭法》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突破列舉方式的局限性。於是,在法院的審判中開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準則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準則的採用擴大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範圍,即可以把那些不能被該法第2章所包括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納入違反一般準則的範圍,將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使反不正當競爭法得到適用。儘管一般準則的適用還存在着局限性。

視頻

競爭的規則與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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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