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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

中文名: 童养媳

外文名:child bride

拼 音:tóng yǎng xí

别 称:“待年媳”“养媳”

幼女受人领养,长成为人儿媳者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

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1]

目录

民间陋由来

有人说结婚是女人的第二次投胎机会,可是童养媳的两次选择权都没有,不得不说这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啊?

在我国古代封建专制的体制下,关于人和人之间平等的概念并不是那么的清晰,每一片、每一寸甚至是每一毫的土地都是国家的。所以这个时代的百姓们想要获得极大的人权自由,也基本上是不太可能实现的…于是乎,各种由地位、权利、金钱、力量引起的不平等在整个封建社会中都能找到例子。

男女不平等中最主要的表现和内容就是,歧视女性、重男轻女,在我们的古代社会中有许多的陋习以及法律规章中都有所体现,比如残害女子正常生长发育健康的裹小脚,比如欺压女性的七出和三从,再比如限制女性提升自己的“女子无才便是德”…等等。

童养媳这民间陋习由来已久,最早来源于宋朝,顾名思义,就是因为家里穷也好,还是欠别人债,还不上也好,就将自己家的女儿抵在别人家里,由未来的婆婆直接教育她长大,不仅要把自己努力长大,还要照顾自己的丈夫长大!等到成家后就自然而然的嫁给抚养自己长大的这一家。

首先,古代重男轻女,在生育女子的多数人家看来养女儿本来就是一件很吃亏的事情,在女孩子成年时可以充当家庭劳动力的时候就要嫁给别人了,而出嫁所需要的嫁妆支出,对于普通不富裕甚至是贫穷的人家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而把女儿送出去,还能得到一笔钱,所以有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就直接把女儿给送走了。

其次,我国古代男子可以娶一个妻子多个小妾,所以童养媳这种制度并不影响男子成年后的婚姻关系,还能有人来照顾自己的孩子长大,又节省了一笔聘礼,十分划算。所以很多人家就直接给自己的儿子找了个大一点的童养媳。

再次,古代最流行的就是迷信,所以,当时很多家庭有人生病或者孩子身体不好,就会想办一场喜事,冲冲霉气。这也就造成了童养媳这一产业的猖獗发展。

在被寄养的人家生活并不是偶像剧里那般幸福,都是要每天不停的干活、劳作,还要忍受婆家人的冷言冷语,当然最让她们接受不了的就是每天晚上都要给自己的丈夫洗澡,日复一日!相信单是这种每晚前给丈夫洗澡的行为,就会有很多的现代女性觉得难以忍受! [2]

历代记载

最早从三国时期就有记载童养媳的现象,《三国志》提到:“至十岁,婿家即迎之长养为媳。”童养媳的婚俗约于宋朝出现,但类似童养媳的婚姻于更早的时代就有出现,例如汉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岁时就被送进宫中成为十二岁皇帝的妻子,实际上也是童养媳的性质。

宋朝起历代均有不少文献记载童养媳。直至民国初年,童养媳仍然普遍存在。台湾的童养媳约于1970年代开始消失。到了21世纪,这个习俗在中国某些地区如福建省一些偏远的乡村还依然盛行。[3]


周代所实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随同出嫁;秦汉以后,帝王每选贵戚之幼女进宫,成年后为帝王妃嫔,或赐予子弟为妻妾,皆为童养媳的一种表现。《宋史.后妃传》载,仁宗的所宠幸。“童养媳”的名称,起于宋代。元、明、清时,养媳从帝王家普及于社会,小地主或平民,往往花少许钱财买来,以节省聘礼。[4]

由于女家贫寒,养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一折:“老身蔡婆婆......不幸夫主亡逝已过,止有一个孩儿,年长八岁......这里一个窦秀才,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有还我。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两得其便?”于是年幼的窦娥,即因其父父债,而入蔡婆婆家为养媳妇。

康熙帝在位时间是中国封建社会最长的皇帝,也正因为地位时间久、寿命长,所以康熙帝的后妃数也最多,在这众多的后妃中,康熙帝创下了许多个先例,比如四对姐妹同侍一夫等,为巩固皇权,康熙帝所立的第一个皇后就是索尼之孙女赫舍里氏,而康熙帝所立的第一个妃子便是湘妹子今天要和各位聊的慧妃

慧妃,博尔济吉特氏,来自于科尔沁,博尔济吉特氏这个姓氏,十分让人熟悉,没错,不名鼎鼎的女政治家孝庄文皇后本布泰便是出于这个家族,据不完全统计,博尔济吉特氏一家出了4个大清皇后、4个大清皇妃,可见慧妃家世背景显赫。

博尔济吉特氏,是科尔沁三等台吉阿郁锡的女儿,而阿郁锡是孝庄文皇后的堂叔额德的儿子,如此算来,博尔济吉特氏是康熙帝的远房表姑,与孝惠章皇后也是姑表亲,不过在当时,对于辈分这事并不十分在意,何况是远房表姑亲。

在博尔济吉特氏还很小的时候,就被皇家选中接入皇宫中,由于年龄过小,无法侍寝,因而养在宫中待年,这有点类似于古代的“童养媳”,所谓的“童养媳”,也就是指女子还没到结婚的年龄就到了婆家,由婆家养大到了结婚的年纪再成婚。[5]

童养媳的依靠

长期以来中国妇女长期承受着封建礼教的摧残,古人云“生女为瓦,生男为璋”,这就是传统社会对重男轻女的充分诠释。

女性从一出生就受到忽视和歧视,无论是衣食住行或者受教育权利都远远不如男性,比如自古就有“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说法,女性从来不被提倡受良好的教育,女人的最大职责就是所谓的“相夫教子”。

她们被几千年的封建传统观念束缚,常年承受着繁重的劳务,受尽残酷的压迫、剥削、凌辱,过着非人的生活。

礼仪上来看,女人是绝对不允许抛头露面的,真正的大家闺秀应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到民国时期,风气渐为开化,开始有极少数女子得到了公开受教育的机会,然而这极少数女子大多出身于富裕人家,对一般人家的女子来说读书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更不要说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的女儿了。

在贫穷家庭中,女孩子的地位从出生就很低,她们中很多刚出生就被送给别人家当童养媳或“等郎妹”,一来女儿可以有口饭吃,饿不死,二来还可以换几个钱补贴一下家用。

即使不被送去当童养媳的也是缺吃少穿,受尽各种苦难。而这些被送给人家做童养媳的女孩子不但吃不饱,穿不暖,并且还时常受到公婆和丈夫的打骂。

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童养媳或者“等郎妹”都渴望自由。红军的到来给这些受苦受难的童养媳们带来了希望。她们开始走出家庭,走向社会,投入到解放自己的红军革命之中。 [6]

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但还有一些偏远地区仍未认真重视,童养媳现象依旧存在。我在网上看到的一些资料介绍,福建有一个叫坪洋村的,全村大大小小的童养媳就多达近千名。

其中还有的同未成年的童养媳结婚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亦不乏其人,如福建的龙吟镇有个26岁的罗姓村民,因家庭和个人原因一直没有娶到媳妇,同镇的有一个8岁的黄姓女孩因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经人撮合,罗家就将这名女孩收养为童养媳。

5年后,罗家见这女孩的生理期出现反应,于是就大张旗鼓的操办了31岁的儿子和未满14岁的童养媳的婚礼,婚后没有几天,镇派出所就来人将这位大龄新郎逮捕法办,罪名是强奸未成年的幼女,这名童养媳也因此得到了解救。[7]

封建习俗

晚清时候的婚姻也亦是如此,从这些照片中我们能看出,新郎新娘目光呆滞,并无任何幸福感可言,这就是封建婚姻所体现出来的一个弊端。即便彼此不相爱,但是门当户对的婚姻对于他们来说却是最好的选择。[8]

明代童养媳婚书上的女孩手印一般认为儿子可以传宗接代并增加劳动力,而女儿迟早要嫁人还要赔一份嫁妆, 生养女儿宛如帮别人家养媳妇,嫁女儿时还要忍受一次亲人别离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儿送人家当童养媳的大有人在。

因此许多人家一生出女儿,即便有能力抚养,也会寻找适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换,买卖,指腹为婚,为小孩预做婚嫁规划等。同时嫁娶或买进来的女孩多半做为儿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谓童养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儿,也多半会嫁娶买卖或送给别人家做童养媳。[9]

由于古代亦有一夫一妻多妾制的习俗(就连皇帝也只能娶一个老婆也就是皇后)。如果男方将童养媳纳为妻则不可再娶。如果男方将童养媳纳为妾氏,男方成人后可再行娶妻。为此童养媳成为古代社会有富裕人家的一种生活常态之一。

一些贫困家庭无力抚养儿女,就把女儿卖与富家子弟或家境较好的家庭作童养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为了节省儿子娶妻的费用,于儿子年幼时买一个女孩回家来当儿子的妻子,这样男家多了一个帮助劳动的成员,而女家则减轻经济负担,一举两得。也有些家庭为了让女儿得到较好的生活环境,就把女儿给较富裕的人家收养作童养媳。亦有少数是男家较为贫穷,为了攀附而为年幼儿子娶富贵人家的年幼女儿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还会互相交换女儿作童养媳,有些女孩在婴儿时已经被卖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长大,称为“婆养媳”。亦有一些被收养的女孩为了报答养父母养育之恩而自愿当童养媳。还有一种是本身没有儿子,希望藉收养童养媳,为自己带来儿子,继后香灯,称为“等郎妹”。王辞的童养媳是亦阳. 这些童养媳一般都会比男方年纪大,可以照顾未婚夫。

人口交易

虽然童养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买卖婚姻的结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会有严重婆媳关系。但也有一些童养媳婚姻,是以属于买卖婚姻而成立,她们地位一般较低,常要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有些会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

但有一些较为幸运的会有比在亲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还有机会接受教育,虽然她们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亲生子女(例如课余时要做较多的劳动、受到较为严苛的管教等),但在亲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没有机会读书,并过着贫困艰苦的生活。也有许多被婆家视如己出的,在婆家过著不错的生活。[10]

到长大后,童养媳就会和丈夫圆房,仪式从简。如未婚夫于圆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愿意和童养媳圆房,婆家可能会容许童养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则会正式收为养女,视为女儿看待。有些婆家会把童养媳卖作奴婢或娼妓,或强迫童养媳改嫁他人。

西风东渐以后,女权意识高涨,社会多改采一夫一妻制,盛行个人意志与恋爱结婚,东方传统家庭伦常与道德崩解。所以虽然童养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这种婚俗始终是剥夺了童养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权,在现代提倡人权的价值观里被丑化为一种陋俗。

夫妻关系

童养媳和丈夫小时候的关系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间往往只有亲情,大部分于结婚后亦难以建立爱情。进化心理学的韦斯特马克效应(Westermarck effect)认为,同一家族长大的儿童会发现彼此之间没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强烈的社会压力强迫他们配对也一样。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湾的童养媳制度发现,在这种制度下未来的妻子会被带入家族内和未婚夫一起带大,难以完美收场,而且因为不知名的原因会导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发现一同长大、关系有如兄弟姊妹的儿童,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亦难以发生爱情。

近代状况

中国大陆因法律禁止,此风不再,但不能保证没有例外。

台湾在1970年代后,台湾经济起飞,除农业以外也转往工业发展,多数的家庭也由贫转为小康,在加上九年义务教育逐年推行,保守社会风气逐渐西化转为开放,因贫困卖女为媳的风气也逐渐不存。

童养媳型案例

人类已进入21世纪,然而,在改革开放前沿的福建省,一个只有4300多人的小山村,竟有近千名“童养媳”,当地人对此见怪不怪。直到有一位教师将其“童养媳”妻子活活砸死,人们才开始关注这个偏僻的村落。“童养媳村”是如何形成的?这些“童养媳”的命运如何?有没有解决的办法?因此,记者对该村进行了深入调查。

2006年2月中旬,福建省莆田市东海镇坪洋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该村朱世文用板凳打死了自己的妻子朱秀美。这起刑事案件因朱秀美的“童养媳”身份而显得不同寻常。由此,一个“童养媳”村落也渐渐浮出水面。 据了解,朱世文1974年出生,1993年毕业于仙游师范学校,后在径里小学任教,并担任该校教导主任。其妻朱秀美1978年出生。2006年3月,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记者见到了犯罪嫌疑人朱世文。

朱世文说,朱秀美出生4天后就被抱到他家当“童养媳”,结婚前两人以兄妹相称,但婚后经常吵架。

朱世文认为,村里许多“童养媳”结婚,只是为了生活和繁衍后代,没什么感情可言。他说,他们夫妻感情不好是公开的事情,自己也因此有了外遇。“去年,母亲曾经问过我,两人如果感情实在维持不下去,就离婚。

但当时受传统思想影响,总觉得对不起父母,想维持这个家庭。”朱世文说,如果是他自由选择的爱人,他决不会将她打死。真后悔当初和她结婚,让两个人都成了“童养媳”这个怪胎的牺牲品。 据径里小学校长曾金清介绍,朱世文是该校业务骨干,在学校工作表现不错,只是性格比较内向,平时与人交往不多。出事后,开始大家都不相信这是真的。

童养媳的盛行地带

坪洋小学吴校长告诉记者,以前因村里交通闭塞、经济落后,村里姑娘都想往外嫁。村民为了解决小伙子讨不到老婆的问题,就到外地抱养女孩当“童养媳”。“童养媳”大多来自福州长乐闽侯等地。[11]


坪洋村有900多户,几乎每家都抱“童养媳”,村里大大小小的“童养媳”近千名。记者采访了村里4位老人,有3位老人家里都抱养了两个“童养媳”。朱秋燕老人说,村里绝大多数家庭都抱养“童养媳”,多的一家三四个,少的也有一两个。自己有两个儿子,就抱养了两个“童养媳”,大“童养媳”和大儿子结婚后生了一个小孩,小“童养媳”和小儿子结婚3年后就跑掉了,至今下落不明。

记者在径里小学作了一个调查,该校6年级有学生60人,女生33人,其中“童养媳”14人,占女生总数的42.4%;五年级有学生63人,女生31人,其中“童养媳”7人,占女生总数的22.6%。 曾金清校长说,在灵川镇“童养媳”也很普遍,一般村里女孩中约有百分之十几是“童养媳”。但小一点的“童养媳”将来不一定会和“兄弟”结婚,因为时代毕竟不同了。

“童养媳”问题该如何解决

如何看待当代“童养媳”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专家认为,应该明确,当代“童养媳”与旧社会的“童养媳”有着根本的不同。旧社会出现“童养媳”,主要是因为很多家庭陷入赤贫养不活孩子,而坪洋村的“童养媳”现象则主要是因为:“出卖”孩子的家庭仍存在“重男轻女”偏见,而收养孩子的地区由于位置偏僻难讨媳妇。而且,2010年也基本不存在旧社会打骂、虐待“童养媳”的现象,很多家庭对“童养媳”爱护有加。

但是,不少专家对“童养媳”现象表示了愤慨。福建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郭延说,“童养媳”现象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有关条款,侵害了妇女儿童权益,对人性是一种摧残。基层组织应加强对“童养媳”尤其是未婚“童养媳”的教育,鼓励她们婚姻自主。作为“童养媳”要掌握自己的命运,不要用一生的幸福来报答养育之恩。

法学专家则给“童养媳”问题定性为“黑收养”。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林丹认为,《收养法》规定,除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外,收养人必须本身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坪洋村这种“黑收养”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收养人精心抚养了“童养媳”,但“童养媳”在法律上对他们却没有赡养的义务。有的“童养媳”在收养人年老后也尽了赡养义务,但在法律上却不能参与继承等等。

而政府有关部门对此问题却显得有些消极无为。东海镇党委书记陈清水认为,坪洋村的“童养媳”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童养媳”自由恋爱的比较多,但也有为报答养育之恩,和“哥哥”结婚的。对此我们没有权力干预,只要她们口头表示自愿,我们就要给她们办结婚手续。

专家认为,产生“童养媳”现象的根源是当地经济落后,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发展经济。福建省社会科学院院长严正说,经济发展了,姑娘愿意嫁进来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当务之急是全社会要关注这一特殊群体,要尽量帮助“童养媳”找到她们的亲生父母。对一些未婚的“童养媳”,要鼓励她们自由恋爱,否则还会有类似朱秀美的悲剧上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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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童养媳, 文学网新华词典[引用日期2016-03-01]
  2. 童养媳的悲惨命运:每晚睡觉前必须做这一件事,当代女性无法容忍, 新浪网,2018年12月07日
  3. “童养媳”的名称起于哪个朝代, 新浪网,2019-06-19
  4. 行测常识:童养媳是什么, 步知网(中政行测),2016年5月30日
  5. 她是康熙亲封的第一位妃子,皇家选的“童养媳”,与孝庄同出一族, 搜狐,2018-08-03
  6. 从童养媳、等郎妹到女将军:她们被革命改变了命运!, 搜狐,2017-09-10
  7. 过去的“童养媳”是指什么啊?, 爱问知识人,2006-04-19
  8. 晚清罕见结婚照:还原真实的古代结婚现场,4岁童养媳令人心疼, 网易,2019-05-09
  9. 封建社会婚姻习俗——童养媳, 360doc个人图书,2016年8月30日
  10. 对于童养媳这种婚姻状态你们是怎么看待的呢, 五毛网,2018-06-07
  11. 一村竟有近千“童养媳”, 新闻首屏稿件 - 知音网,2011年2月14日
  12. [文化一村竟有近千“童养媳”探访当代“童养媳村”], 天涯社区,200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