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时每县各置丞一人,以辅佐令长,主要职责是文书、仓库等的管理。与县尉同为县令的佐贰官,非由令长自主辟署,而直接命自朝廷。
后代虽有变革,如宋代曾一度废除,或以主簿兼任,但历代大多设置此一官员(一或二人),迄于清末。明代编户达廿里的县多设有县丞、主簿等正官各一员,
[1]后可因事添加无定员,故明代多设有此佐贰官,由吏部任命。依《光绪会典》载清代1314个县当中,仅设有佐贰官,县丞345人、主簿55人。
《清会典》规定,县丞为知县的佐贰官,正八品,吏部任免,职责是主管全县的文书档案、仓库、粮马、征税等,下设攥典1人协助处理公务。县丞一般单独开设衙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