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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尊稱縣太爺縣大老爺,雅稱為百里侯邑侯邑宰。是中國古代級行政區劃的最高官員名稱,掌握所管轄區域的行政司法審判稅務兵役等大權。縣令下設縣丞主簿縣尉典史等。

簡介

戰國秦國商鞅變法,將許多小鄉合併為縣,併縣後的行政長官便稱為「令」。

最初,縣令直接由國君任免,但在戰國末年,地方行政制度形成郡縣兩級制,縣隷屬於,縣令就成了郡守的下屬。時,法令規定根據縣的人口多寡,縣官的職稱也不同,一萬戶以上稱縣令,以下稱縣長

時,縣令品秩八百至千石,考績優良者可辟為府椽、甚至可以升為郡守。所以縣令頗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選。魏晉南北朝時期,縣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級軍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顢頇、貪暴,為士人所不齒,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朝官分知縣事,簡稱知縣元朝時改為縣尹;到明清時恢復。

縣令古稱百里侯[1],所謂「萬事胚胎,皆在州縣」[2],「養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3],其責任不可謂不大。宋朝以後的縣治卻成為「官冗於上,吏肆於下」[4]袁宏道在給友人丘長孺的信中說:「弟作令,備極醜態,不可名狀。大約遇上官則奴,候過客則妓,治錢谷則倉老人,……苦哉!毒哉!」[5]中華民國成立,初改縣知事,後改縣長,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襲之。

任職迴避

明清兩朝,規定縣令不得在籍貫所在的本省任職,也不得在家鄉500裡之內的他省任職。近親、近姻親不得在同一省任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組織部頒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三條也規定了職務迴避地域迴避,包括縣長(縣級市市長)的任職迴避。

參見

參考文獻

  1. 《漢書•百官公卿表》:「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
  2. 汪輝祖學治說贅
  3. 《舊唐書•卷四十四•職官三》
  4. 《元史•卷八十五•百官一》
  5. 《袁宏道集箋校•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