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與縣尉同為縣令的佐貳官,非由令長自主辟署,而直接命自朝廷。
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置此一官員(一或二人),迄於清末。明代編戶達廿裡的縣多設有縣丞、主簿等正官各一員,
[1]後可因事添加無定員,故明代多設有此佐貳官,由吏部任命。依《光緒會典》載清代1314個縣當中,僅設有佐貳官,縣丞345人、主簿55人。
《清會典》規定,縣丞為知縣的佐貳官,正八品,吏部任免,職責是主管全縣的文書檔案、倉庫、糧馬、徵稅等,下設攥典1人協助處理公務。縣丞一般單獨開設衙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