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
職業病是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這一概念不僅限於生產性質的企業,也包括學校、醫院等非營利事業單位的勞動者。
各國法律都有對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1]。
目錄
種類
各國法律對職業病的標準不盡相同,但是一般來說,塵肺、職業性皮膚病以及汞、錳、苯、一氧化碳、三硝基甲苯、砷等的職業中毒都算是職業病。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參照《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勞工就職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勞工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者,可稱為職業災害,包括職業傷害及職業病。
依致病成因可區分為:
- 化學性,如吸入化學溶劑或是有毒氣體物質,如塵肺病
- 物理性
- 人因工程性,如坐椅,器械設計不良,引發工作者肌肉骨骼疾病,如腕隧道症候群
- 社會心理危害,如職場暴力、性騷擾、工作壓力,引發過勞死、精神疾病等心理問題
相關因子、自我篩檢
職業病的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第四十七條第二、三、四款:「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張海超事件[2]後,出於保護工人的角度,國家對《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職業性塵肺病的診斷》(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了大量修改,簡化了很多程序。其中,增加了「企業不提供資料的,應釆納勞動者的自述」,不能否定勞動者的疾病與其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係,應該診斷為職業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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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職業病的分類,搜狐,2017-11-10
- ↑ 農民張海超患「塵肺病」維權 曾開胸驗肺震驚全國,搜狐,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