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警备总司令部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简称台湾警备总部、警备总部、警总)是中华民国政府曾在台湾设置的一个公共安全维护机关,隶属于中华民国国防部,为中华民国国军的分支,在战后便成立。其权责职司戒严地区卫戌、保安、后备军事动员、文化审核检查、入出境管制、邮电检查、电话通讯监查定位监听等任务,因任务兼具治安(包括出入境管理)、民事防护、军事动员及情报治安色彩,在台湾戒严时期是当时台湾的八大情治系统之一(法务部调查局、国防部情报局、国防部宪兵司令部调查组、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国防部总政治作战部、中国国民党大陆工作会、内政部警政署、中华民国国家安全局)。1992年,警总改制为海岸巡防司令部,成为现今国防部后备指挥部与海洋委员会海岸巡防署之前身。
中华民国在实施紧急状态或戒严的地区设置警备机关,为中华民国国军的一个分支。历来的警备机关之名称不一,或称戒严司令部、保安司令部、卫戍司令部等,任务庞杂,但皆“支前安后”。国共内战时,中华民国政府将全国分为若干绥靖区,设立剿匪总司令部与警备司令部,依据《戒严法》第二条:“戒严地域分为二种:一、警戒地域:指战争或叛乱发生时受战争影响应警戒之地区。二、接战地域:指作战时攻守之地域。警戒地域或接战地域,应于时机必要时,区划布告之。”
戒严地区之任务由当地部队(剿匪总司令部、军政长官公署、绥靖公署等,常以剿总为最高单位)划分警戒区与接战区(绥靖区,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改称“作战区”),并由警备部队于警戒区实施军事管制,但警备单位之设定并无明确法源,仅依赖军事命令设立,因此解除台湾省戒严令及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 后,警备总部成为黑机关,后来继承之“军管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也成为黑机关,直到海巡三法及相关法令通过后才解决。典型情况下,一个警备司令部下管若干警备区。
目录
沿革
作为战区警戒地之台湾,亦设有“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最早为接受日本投降而设立于重庆。1945年9月,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于重庆市成立,任务是负责遣返日本在台战俘、接收台湾与维持台湾治安,首任总司令为陈仪。这是警总的最早前身。1947年,更名为台湾全省警备总司令部,由彭孟缉中将出任总司令,正式于台北市办公。第一号命令是《台湾省戒严令》。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将台湾全境分为5个戒严区:
- 台北市戒严区:以警备旅旅长任世桂兼任戒严司令。
- 北部戒严区:包括台北县、新竹县和基隆市、新竹市,以陆军第六军军长戴朴兼任戒严司令。
- 中南部戒严区:包括台中、台南、高雄和彰化市、嘉义市、屏东市,以陆军第八十军军长唐守治中将兼任戒严司令。
- 东部戒严区:包括花莲县、台东县,以宪兵教导第一团团长欧廷昌兼任戒严司令。
- 澎湖戒严区:包括澎湖群岛全部,以陆军马公要塞司令部司令李振清中将兼任戒严司令。
中央政府在1949年退守台湾后,当时由数个军事单位(台湾防卫总司令部、台北卫戌总司令部、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台湾省民防司令部)负责台湾内部安全,因各单位事权重叠、功能矛盾,为统一事权,当时中央政府高层乃将几个单位在业务、人员进行合并,成立“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兼“台湾军管区司令部”。1949年初,台湾全省警备总司令部改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由陈诚任总司令,彭孟缉为副总司令。5月20日,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宣布全省戒严,任命彭孟缉为保安司令。
1950年12月23日,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为加强社会秩序管制,订定《台湾省取缔流浪儿童暂行办法》,以台北市为试验区,“由警察局及宪兵团会同办理。”
1958年5月,陆军总司令部将戒严业务转移至新成立之警备总部,迁至东本愿寺,将“台湾防卫总司令部”、“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台湾省民防司令部”及“台北卫戌总司令部”合并编成台湾警备总司令部,以原台北卫戌总司令黄镇球上将为台湾警备总司令。8月,任黄镇球为总统府参军长,黄杰上将接任台湾警备总司令。
1964年7月1日,国防部调整后备军人动员体制,裁撤国防部动员局,成立台湾军管区司令部;台湾军管区司令由台湾警备总司令兼任,高司机关双全衔为“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台湾军管区司令部”。
1977年,国防部实施“靖安一号”专案,宪兵司令部纳编原警备总部北、中、南三个警备营为宪兵第239、240、241营。
1991年,动员戡乱时期终止,时任国防部部长陈履安反对时任台湾警备总司令周仲南上将之提议,周仲南提议将警总改制为参考以色列编制的“安全防卫司令部”。国防部藉周仲南出国考察之际,在1992年8月1日发布命令,将警总改制为海岸巡防司令部(简称“海巡部”),全衔为“台湾军管区司令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1992年,全衔删除“台湾”两字。
2000年,海巡部将部分业务移至新成立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衔改为“军管区司令部”,之后又经过多次改制,成为今日之国防部后备指挥部。以历史沿革而言,后备指挥部继承警总之历史,海巡署则被视为新司法警察单位。
参考文献
- ↑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presi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