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憲法
《蘇聯憲法》,規定蘇聯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基本原則的根本法。1922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CCCP)成立後,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蘇聯在不同歷史時期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分別於1924年1月、1936年1月、1977年10月頒布了3部憲法。1988年12月蘇聯最高蘇維埃非常會議又作了規模較大的修改。收編於《世界百科名著大辭典》。
目錄
內容簡介
1924年憲法。1923年7月6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屆會議批准,次年1月第二次蘇維埃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由兩篇構成。第1篇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成立宣言,第2篇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成立條約(11章72條)。確認了各共和國自願和平等地結成聯盟國家,可以自由退出聯盟的原則,規定了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的權力劃分、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的結構和權限,創設了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蘇維埃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的蘇聯最高權力機關)的兩院制結構,並規定法律草案只有兩院一致通過才能生效。還規定由蘇聯中央政府統一處理最重要的國內外政策問題以保證聯盟國家行動一致。這是世界歷史上第一部走上社會主義道路的各族人民的聯盟憲法,對蘇聯以後實行的兩部憲法以及其他社會主義聯盟國家的憲法產生了深遠影響。
1936年憲法。1936年12月5日蘇聯蘇維埃非常第8次代表大會批准通過。共13章146條。各章依次為:社會機構;國家機構;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蘇聯國家管理機關;加盟共和國國家管理機關;蘇聯自治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法院和檢察機關;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選舉制度;國徽、國旗、首都;憲法修改手續。確認了蘇聯工農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明確規定了蘇聯社會主義的政治基礎和經濟基礎以及國家機關活動的準則。第一次專章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實行普遍、平等、直接的選舉制度,設立各級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1918年《蘇俄憲法》和1924年《蘇聯憲法》在新的歷史時期的繼續和發展,成為戰後新興社會主義國家制憲的藍本。
1977年憲法。1977年10月7日蘇聯第9屆最高蘇維埃第7次非常會議通過。共21章174條,除序言外由9部分構成:(1)蘇聯的社會制度基礎和政治基礎; (2)國家和個人; (3)蘇聯的民族國家機構;(4)人民代表蘇維埃及其選舉程序;(5)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6)加盟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組織基礎;(7)審判公斷和檢察監督;(8)蘇聯國徽、國旗和首都;(9)蘇聯憲法生效和修改程序。與1936年憲法不同,它在第1章專章規定了蘇聯的政治制度,首次規定蘇聯是社會主義全民國家,特別強調蘇聯共產黨是蘇聯社會政治制度以及國家和社會組織的核心,此外還專章規定了蘇聯經濟制度。有關選舉制度,國家結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較之過去各部憲法更為具體、充實。規定了發達社會主義社會的生活準則,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成熟社會主義社會的建成和蘇維埃國家60年發展所取得的全部成果。1988年12月1日蘇聯最高蘇維埃非常會議又通過了憲法修改草案(計55條)。改組了蘇聯國家權力機關的體系,設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將競爭機制引入了選舉制度。
《世界百科名著大辭典》凡例
1.本辭典為書籍文獻的綜合性、科學性和知識性的工具書[1]。選收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綜合性科學、社會和人文科學、文學藝術的各個學科,以及宗教的名著和重要典籍。
2.一部著作,或一篇論文、作品,立為一條詞目。古籍[2]中個別篇章,習慣上認為有特殊意義的,也獨立設目。
3.一部著作一般只在一卷出現。少數著作是幾個學科不可缺少的,在有關各卷互見。互見條目用(參見第 頁)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