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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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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Nederland,意为低地之国),又译尼德兰,是主要国土位于欧洲西北部的君主立宪制王国,由欧洲区荷兰的12个省份荷兰加勒比区博奈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岛萨巴岛组成。

荷兰也是主权国家荷兰王国下的主要构成国[1],与美洲加勒比地区阿鲁巴库拉索荷属圣马丁等四个主体,共同组成这个主权国家。

目录

简介

荷兰的领土可分为欧洲区加勒比区两个部份。欧洲区领土位于欧洲西北部,濒临北海,与德国比利时接壤,并与英国隔海相望。加勒比海区,位于美洲加勒比海地区,包括博奈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岛萨巴岛三个小岛。荷兰最大的三个城市分别为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海牙阿姆斯特丹宪法确定的正式首都,然而,政府、国王的王宫和大多数都位于海牙。此外,国际法庭也设在海牙。鹿特丹港,位于鹿特丹,为全世界进出量第八的大型港口。

“尼德兰”的字面意义,为低地国家,这个名称来自于它国内平坦而低湿的地形。其国土中,只有约50%的土地高于海拔1公尺[2]。其国土中,低于海平面的土地,绝大多数是人造的。从16世纪开始,荷兰人利用风车及堤防排干积水,逐步由海中及湖中制造出圩田。现今荷兰国土总面积中,有17%是人造的。荷兰是一个人口非常稠密的国家,其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06人,若不计入水域面积则是每平方公里497人。在全世界上,也只有孟加拉台湾韩国的总人口数与人口密度,同时高于荷兰。尽管如此,荷兰是世界第二大的粮食与农产品出口国,仅次于美国。

荷兰是世界上最早拥有议会选举的国家之一,自1848年起,就确立了议会民主君主立宪制。荷兰被认为是一个自由的国度,其社会长久以来就以宽容异己的风气闻名,其法律允许堕胎性交易安乐死等,有限度的放宽娱乐性药物的合法使用,如大麻。1579年开始,就允许国内居民有宗教自由,领先当时欧洲其他国家。2001年,成为全世界第一个立法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荷兰是欧盟十国集团北约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也是比荷卢联盟的一部份。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总部位于海牙。在这个国家中,拥有五个国际性法庭,包括常设仲裁法院国际法院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等。前四个法庭都设在海牙,此外,欧洲刑警组织欧洲检察官组织的总部也位于此,这使得海牙得名“国际司法之都”。

荷兰是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在经济自由度指数列出的全球177个国家中,排名第17[3]。在2011年,它是全世界人均收入第10高的国家。在2013年,联合国世界快乐报告中,将荷兰列为全世界第四快乐的国度,显示了这个国家人民的高品质生活。

名称

荷兰的正式国名为尼德兰,字面意义为低漥之地,因此也被意译为“低地国家”,或“低地国”。以普通名词的单数形式出现时,即Nederland,通常指的只有这个构成国在欧洲区的领土部份;使用普通名词的复数形式,加上冠词,就成为专属名词,用来作为整个主权国家的名称,在日耳曼语族中,英文称之为“the Netherlands”,德文拼为“die Niederlande”。与英国法国不同,这个名称并不是起源于民族名称,而是由地名转化而来。

这个名称最早并不是一个特殊的名称,在德语地区,只要是低漥地区,都常使用Nederr(低)这个名称来命名,例如下莱茵河地区与下默兹河地区,就曾被称为是Nederlanden(低地);相对而言,地势高的地区,就会被称为Oberland(高地)。从15世纪开始,尼德兰这个名字开始被使用来当成国家称呼。因为比利时卢森堡在历史上曾经属于荷兰的一部份,在罗曼语族,如法语及西班牙语中,包括比利时卢森堡,都可以称为低地国,要视语句的情境来决定它所说的国家。

在许多其它语言中,包括在荷兰王国的加勒比海地区,常把“荷兰”当成这个国家的国名。这是一个常见的俗称,但严格来说是错误的[4][5]。“荷兰”原是尼德兰中一个地区的名称,相当于今北荷兰省南荷兰省两地。荷兰的字根来自老荷兰语,字面意义为盛产木头之地,最早是指哈勒姆周边地区,到1064年被用作整个县的名称,后成为一个地区的名称。在神圣罗马帝国时,此地区由荷兰伯爵统治,在12世纪初,此地居民在拉丁文本中被称为Hollandi,也就是后来的荷兰人。在七省联合共和国时代,荷兰是其国内土地最大、人口最多、经济最富裕的地区,因此被用来转喻代指尼德兰整体。

法兰西第一帝国时期,曾于1806年建立荷兰王国,短暂以荷兰作为国名。但从15世纪以来,其正式国名皆为尼德兰,荷兰为非正式俗称。

用荷兰的名称指称尼德兰这个国家的用法,在许多国家被普遍接受,英语、中文等语言常这么称呼,荷兰人自己也常这么使用,但也有对此称呼敏感的人。

“荷兰”这个名称可在非正式场合中使用[6],这须视情况而定。例如将他们的国家代表队称呼为“荷兰队”,大多数人是可以接受的。但用“荷兰”来称呼他们的国家,在其国内并不是被完全接受,特别是对来自南北荷兰省之外其他省份的居民来说,使用荷兰来称呼他们的国家并不礼貌。

在正式场合中,一般建议应使用其正式名称,尼德兰。为重塑国家形象,荷兰政府于2019年宣布,自2020年1月起,在运动赛事及观光宣传场合中不再使用非正式的“荷兰”称谓,一律使用官方的正式名称“尼德兰”,包括国家足球队等荷兰国家代表队今后均会以“尼德兰”名义出赛,不再使用“荷兰队”。

不过,在中文译名方面,荷兰旅游局荷兰在台办事处等荷兰官方机构表示不会更改译名,会维持原有翻译──“荷兰”。

如同用荷兰来称呼尼德兰这个国家,用法兰德斯代称尼德兰,在16世纪至20世纪初也是常见称法。法兰德斯字面意思为泛水之地,原是尼德兰中的一个地区名称,相当于今尼德兰南部与比利时北部一带。在中国,直到清朝末年,都曾经用法兰德斯来作为这个国家的称呼。

另一个常见的英语俗称“Dutch”,用于称呼荷兰的主要族群,也就是荷兰人中的日耳曼族群,但也可以指荷兰人整体。这个单字由德意志这个单字分化出来,最早来自Theodiscus,本义为“部落的”或“人民的”,是日耳曼民族的称呼之一。

荷兰与德国同属于日耳曼民族,有共同祖先,在16世纪时分别建立了自己的民族国家,因此分化为两个民族,德意志人或日耳曼人成为德国人专有称呼。在英语传统中,称呼荷兰人为Dutch仍然被保持下来,但对于荷兰人来说,称呼他们为尼德兰人是较为正式的用法。

尼德兰在明朝末年开始与中国交往,最早中国人称之为红毛鬼、米粟果、红毛番,也称为荷兰、波斯胡、红夷、红彝,《明史》中,称为和兰、阿南,《清史稿》同样称和兰。在《海录》称为荷囒,又有贺兰、荷南等称呼,在1794年,乾隆皇帝下旨改称荷兰,作为官方称呼。同治2年签署之《中荷天津条约暨另款》光绪27年《辛丑和约》,皆称荷兰为大和,因此大和、和国可视为晚清官方对荷兰之正式译名。《海国图志》称此地区为尼达兰,此国为荷兰。汉语中,称呼为荷兰、和兰、贺兰、阿兰陀、荷兰陀等,皆源自于Holland、Holandés或Hollanda。日文汉字译为“和兰”。

因为历史因素,汉语将荷兰(Holland)这个非正式名称承袭下来,作为尼德兰(Nederland)这个国家的正式称呼。在中文中,往往不区分Nederland、Holland及Dutch,笼统地译为荷兰。这种译法极为通行,但在某些时候,这种译法可能会造成混淆:例如荷兰地区(Holland),与尼德兰(Nederland)这个国家,在中文里一律译为荷兰;居住在荷兰地区的荷兰人,日耳曼族裔荷兰人,与这个国家的居民尼德兰人,在中文里同译为荷兰人;法国占领时期的荷兰王国(Kingdom of Holland),与尼德兰王国(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经常都统一译为荷兰王国。在这种时候,需要回顾原文,以及经由上下文来分辨,才能确定它的内容是什么。

参考文献

  1. 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Charter for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Government of the Netherlands. 17 November 2017 [11 July 2020] (荷兰语). 
  2. Netherlands Guide – Interesting facts about the Netherlands. Eupedia. 1994-04-19 [2010-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0). 
  3. Netherlands. [2013-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10).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heritage.org
  4. The Reuters Style Guide. [2014-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7). 
  5. The BBC News Styleguide (PDF). [2014-03-3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2-02-27). 
  6. Telegraph style book: places and peoples. The Daily Telegraph (London). 2008-04-12 [2014-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