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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類名詞術語。

中國,從來就是一個文化底蘊極度豐富的國家,中國的文字,更是凝聚着中國的文化精魂[1]。中國最早出現的和文字相關的文化記憶就是倉頡造字,小小的文字中蘊藏了無限的文化[2],然後就出現了最初的甲骨文

目錄

名詞解釋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其法定職責範圍內,以引導、示範、提示、輔導、建議、規勸、約談、回訪等非強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對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以實現行政目的的行政行為。

行政指導的特徵

行政指導是非權力行政活動;行政指導是一種事實行為;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行政指導屬於單方面待業是一種適用較大幅度的彈性的管理領域;行政指導適用法律優先原則;行政指導是一種外部行為。

行政指導的意義

1.行政指導是對現行法律不完備的補充,是解決快速多變的社會生活與有局限的立法活動矛盾的有效措施。

2.行政指導是對某些僵硬法律手段的有效替代。

3.行政指導體現了現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發展趨勢。行政機關採用行政指導手段,更符合行政相對方的意願,從而更有利於減少相對方對行政管理的阻力,更有利於行政管理任務的完成。

行政指導的類型

1.助成型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從行政管理政策、業務、專業技術、信息等方面幫助行政相對人增進和保障其合法權益。

2.規制型行政指導。行政機關預防、抑制和防範行政相對人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指導其糾正違法行為、減輕危害後果、防止再次發生違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合作型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引導行政相對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倡導和鼓勵行政相對人積極參與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實現政民互動、合作、和諧。

行政指導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當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則、法律規範和國家政策有關規定,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實施,並符合行政執法主體、執法程序等要求,不得以實施行政指導代替依法應當作出的行政行為。

2.增益止損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有利於實現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有利於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行政相對人違法而使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和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失。行政相對人聽從行政指導而實施的行為應當給予信賴保護。

3.自願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當注重同行政相對人互動溝通,爭取其理解、支持與配合,提高行政指導的實效性。行政相對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聽從、配合行政指導,行政機關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強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於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手段強迫其接受行政指導。

4.合理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積極履行職責,優先採用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方式實施行政管理,實施行政指導要儘量採取合理、簡易、便捷的行政指導方式,做到實施程序簡便,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提升。

5.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當公平公正,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應當實施相同或者類似的行政指導;實施行政指導必須符合行政目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行政指導信息應當公開。

行政指導的基本方式

1.引導。行政機關制定發布引導性、鼓勵性政策、規劃、計劃,發布信息、公布情況,提供優質信息服務,將其廣泛用於經濟發展、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工作,引導社會公眾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示範。行政機關通過描繪美好前景、樹立行為典範、推薦展示等方式,鼓勵行政相對人自願按照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社會公益、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同時也符合其總體利益的方向去作出行為。

3.提示。行政機關將行政相對人理應知曉但容易疏忽、出錯的問題和事項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妥善解決問題,避免不必要的錯誤和損失。

4.輔導。行政機關就行政管理業務、行政管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對行政相對人以具體的指點指引、說理釋惑、解釋幫助。

5.建議。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需要,向行政相對人提出建議、表明意見,供其選擇參考。

6.規勸。行政機關在行政相對人可能發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違法行為可能升級等情形時,開導、勸說、說服行政相對人,促使其接受行政機關的意見、糾正違法、改正錯誤,避免違法行為擴大或再犯類似錯誤。

7.約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集體或個別約見,進行交流溝通、交換意見,了解有關情況,指出發現的問題或違法事實,宣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提出整改要求並促使行政相對人積極配合、自覺履行義務。

8.回訪。行政機關對重大複雜、在社會產生廣泛影響或者認為有必要進行回訪的行政案件,回訪行政相對人,督促指導糾錯措施,鞏固執法效果,了解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徵詢意見建議。

9.在符合實施行政指導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以積極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導方式,還可以將多種行政指導方式加以組合,進行綜合指導。

行政指導的形式

1.行政指導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或者電話、短信、微信、簡易行政指導書等其他簡易形式。

2.採用書面形式實施行政指導的,應當製作行政指導文書;行政指導文書應當載明行政指導的對象、目的、時間、內容和實施人員等事項,並依法送達行政相對人。

3.採取簡易形式的,可以簡要記錄或定期統計實施行政指導的基本情況。

4.行政相對人要求提供書面指導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

簡易行政指導的適用範圍 1.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等事項過程中,解答行政相對人的疑問、諮詢,引導行政相對人快捷辦理相關事務。

2.通過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平台發布行政管理信息、便民利民舉措,在線交流答覆。

3.實施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檢查、巡查等過程中,針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傾向進行勸告、提醒。

4.當場發放行政管理資料、宣傳卡片等,促使行政相對人合法、規範地從事相關活動。

5.其他行政指導事項簡單、影響較小、時效性較強的情形。

行政指導融入行政執法

1.行政機關應當依據職責,針對工作特點,在業務流程中引入簡易行政指導,方便行政相對人辦理相關事務。

2.行政機關應當落實行政相對人法律風險防控制度,通過行政指導幫助行政相對人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

3.行政機關應當落實行政指導融入行政處罰制度,通過行政指導督促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鞏固執法效果,提高法律遵從度。

行政指導融入行政處罰

行政指導融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中,通過行政指導,促使當事人自願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對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並教育、督促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鞏固執法效果,提高法律遵從度。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行政指導貫穿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全過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