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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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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体制是中国的文化术语。

世界三大汉语词典分别是中国大陆的《 汉语大词典[1]》(共13册,5.6万词条,37万单词)、中国台湾的《 中文大辞典 》(共10册,5万词条,40万单词)以及日本的《 大汉和辞典 》(共13册,4.9万词条,40万单词)。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历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目录

名词解释

财政管理体制的内涵

一、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

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是正确处理国家在财政资金分配上的集权与分权问题。

国家的各项职能是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完成一定的政治经济任务,就必须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各自的财政收支范围、财政资金支配权和财政管理权。一般地说,各级政府有什么样的行政权力(事权),就应当有相应的财权,以便从财力上保证各级政府实现其职能。

二、财政管理体制的地位和作用

在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中,财政管理体制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都要有财力、物力的支持。正因为如此,财政管理体制必须适应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由于财政管理体制属于上层建筑,它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并由其决定。因此,财政管理体制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发展服务,并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财政管理体制建立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财政的原则

(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财政符合我国的国情:

第一,我国在政治上是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财政管理体制必须适应我国政权体制的要求。一级政府有一级施政范围、就必须相应地建立一级财政。

第三,我国要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同样需要计划,财政必须有计划地筹集和分配资金。

第四,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基础和自然条件相差悬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财政原则的实现

在财政管理体制中,统一领导与分级财政,就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问题。集权与分权,是一对矛盾。这种矛盾只能是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般地说,凡是关系国家全局的管理权限一定要集中到中央,不能任意分散,以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凡是需要由地方因地制宜的管理权限,一定要放给地方,中央不能统得过死,以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二、财政管理体制必须与国家政权结构和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原则

首先,财政管理体制必须确定分几级管理,财政的分级管理必须与我国的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相一致。因为一级政权及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承担着它们职权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文教等方面事业的权力和责任,必须赋予相应的管理财政收支的权力和财力;才能保证其职能的实现。

其次,财政管理体制既然是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财政管理体制就必须随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因为:

第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变革都牵涉到财力和财权的分配问题,如企业改革、价格改革等,都和财力的分配分不开,也要求财政管理体制加以相应变革。

第二,财政问题直接关系到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必须随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变革而相应地调整财政管理体制,从而相应地调节经济利益关系,才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责权结合的原则

财权与事权要统一,就是说各级政府有什么样的职权、什么样的办事的事权,就要有相应的财权。

要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就必须要有权与责的结合。权与责相结合反映在财政体制上,就是要使各级财政都有各自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并且要把财政支出同财政收入尽量挂起钩来。只有权与责结合了,才能切实保证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

自建国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经历过多次变动,总的趋势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逐步过渡到实行各种形式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的体制。尽管分级管理的形式有许多种,集中和分散的程度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各个时期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多数是同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及其发展变化的需要相适应的。

一、建国初期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着生产停顿、职工失业、通货膨胀等残破不堪的经济局面,只能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把国家收入和支出的支配权集中在中央,即“统收统支”制度。

二、“一五时期”

我国从恢复国民经济开始转向有计划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变化相适应,财政下放了权限,实行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财政。把地方收人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支出大体上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支出范围。

三、1958年~1959年

这一时期,经济管理体制作了较大的改革,中心是扩大地方的权限。财政管理体制也相应作了重大的改革,即中央企业下放给地方,收入归地方,支出也相应地下放,实行以收定支,确定收支比例、五年不变,但只执行了一年,而后改“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做法。

四、1961年~1966年

1961年中央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与国民经济调整相适应,财政管理体制作了必要的改进,主要采取集中财政,加强财政管理,强调“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

五、“十年动乱”时期

国家的经济管理、财政管理处于半计划、半无政府状态。1971年开始实行企业下放,财政收支实行大包干。企业大幅度下放后,中央各部几乎没有直属企业,而地方又没办法把这些大企业管好。

六、1980年~1984年

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

这个体制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国防费、中央级的事业费等由中央支出;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工商所得税和地方其他收入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流动资金、地方各项事业费及行政费等,由地方财政支出。后来,把“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逐步改为“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办法。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过去全国“一灶吃饭”,改变为“分灶吃饭”,地方财政收支的平衡也由过去中央一家平衡,改变为各地自求平衡。

(2)各项财政支出,不再由中央归口下达。

(3)包干比例和补助数额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由于做到了财权、事权统一,收支挂钩,所以“分灶吃饭”更好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

但是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中央财政的负担较重,收支难以平衡,没有充分考虑到在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上中央要有适当的集中。

(2)财政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没有同步进行,而是先行一步。

(3)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后,一些地方为了争取财源盲目建设,从而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效益。

七、1985年-1993年

(1)大部分地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基本上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财政收支和地方财政收支,根据地方的收支基数,计算确定地方新的收入分成比例和上解、补助数额,一定五年不变。

(2)福建、广东两省实行“大包干”的体制。国务院决定从1980年起,福建省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在广东省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交、五年不变”的体制。

(3)在财政收支方面,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支和关税划归中央外,其余收支均由地方管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收入较多、上交比例大的地区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不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收入下降的情况。因此,从1988年起,国务院对收入上交较多的13个省、市,实行“财政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以便进一步调动这些地方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