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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產停業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責令停產停業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目錄

名詞解釋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停止生產、停止經營的處罰形式。其中,行政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責令停產停業是一種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予以制裁的行政行為。

責令停產停業的特點

責令停產停業具有下列特點:

(1)責令停產停業是限制和剝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為能力的處罰。它要求受處罰人停止正在進行的生產經營及各種業務活動,與罰款、沒收等財產處罰不同,它限制和剝奪的是受處罰人的行為能力,是行為罰的一種。

(2)責令停產停業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不作為義務的處罰。也就是說,受到該種處罰的人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即不得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責令停產停業通常附有期限要求。受處罰人在一定期限內糾正了違法行為,就可以恢復生產和經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