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金
資本金(Capital) 根據我國《企業財務通則》規定: 「設立企業必須有法定的資本金。資本金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註冊資金。」我國現行《公司法》實行認繳資本制,即實繳資本與註冊資金不一致的原則。資本金在不同類型的企業中的表現形式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金被稱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業的資本金被稱為實收資本。
目錄
確定
資本金一是實收資本制,即在公司成立時,必須確定資本金總額,並一次認足;
二是授權資本制,即在公司成立時,雖然也要確定資本金總額,但是否一次認足,與公司成立無關,只要繳納了第一期出資,公司即可成立,沒有繳納部分委託公司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後進行籌集;
三是折衷資本制,要求公司成立時確定資本金總額,並規定首期出資的數額。
法定額度
法定資本金指創辦企業必須持有最低數額的資本金。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即資本金的法定額度)的主要規定為:
(1)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2)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現此兩條已被刪除。現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金無最低限額要求。
構成
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可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及外商資本金。
(1)國家資本金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2)法人資本金指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3)個人資本金指社會公眾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4)外商資本金指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向企業投資而形成的資本金。
籌集
(1)公司可以通過吸收現金投資、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形式的投資或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來籌集資本金。
(2)公司應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章程的規定,確定一次籌集還是分期籌集資本金:
一次性籌集資本金的,應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
分期籌集資本金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籌集的投資者出資不得低於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3)關於無形資產投資的限額
(4)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5)投資者如未按合同、協議和公司章程的約定按時、足額出資,即為投資者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1. 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有關法規制度規定了各類企業資本金的最低限額,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如果需要高於這些最低限額的,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比如,《註冊會計師法》和《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均規定,設立公司制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註冊資本應當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保險法》規定,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證券法》規定,可以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證券公司,在證券公司中屬於經紀類的,最低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 000萬元;屬於綜合類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 資本金的出資方式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兩種形式出資。全體投資者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投資者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3. 資本金繳納的期限 資本金繳納的期限,通常有三種辦法:一是實收資本制,在企業成立時一次籌足資本金總額,實收資本與註冊資本數額一致,否則企業不能成立;二是授權資本制,在企業成立時不一定一次籌足資本金總額,只要籌集了第一期資本,企業即可成立,其餘部分由董事會在企業成立後進行籌集,企業成立時的實收資本與註冊資本可能不相一致;三是折衷資本制,在企業成立時不一定一次籌足資本金總額,類似於授權資本制,但規定了首期出資的數額或比例及最後一期繳清資本的期限。
我國《公司法》規定,資本金的繳納採用折衷資本制,資本金可以分期繳納,但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而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註冊資本額。
4. 資本金的評估 吸收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籌集資本金的,應按照評估確認的金額或者按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其中,為了避免虛假出資或通過出資轉移財產,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或者接受其他企業的非貨幣資產出資,需要委託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以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作為投資作價的基礎。經國務院、省政府批准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負責核准,其餘資產評估項目一律實施備案制度。嚴格來說,其他企業的資本金評估時,並不一定要求必須聘請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相關當事人或者聘請的第三方專業中介機構評估後認可的價格也可成為作價依據。不過,聘請第三方專業中介機構來評估相關的非貨幣資產,能夠更好地保證評估作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有效地保護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