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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土资源局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1]

目录

主要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组织制定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复垦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籍管理的各项技术规程。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市场,统一管理土地资产;组织实施土地收益征收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和地籍测绘规划;管理市本级土地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会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依法管理测绘市场,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本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九)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国家、省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一)领导市国土资源局章贡分局、赣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下属事业单位,对国土资源相关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县(市)局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含同级干部)的任免。任免前需征得县(市)党委的同意。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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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