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監察委員會
遼寧省監察委員會是由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1日,遼寧省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標誌着我省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全面如期完成省市縣三級監委轉隸組建任務。時任遼寧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陳求發,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廖建宇為省監察委員會揭牌。
現任中共中央紀委委員、遼寧省委常委、遼寧省紀委書記,遼寧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劉奇凡。
目錄
機構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1](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歷史沿革
紀律檢查
1949年12月至1951年1月,隸屬於東北局直轄的遼東、遼西兩省和瀋陽、旅大(今大連)、鞍山、撫順、本溪五市先後成立省、市(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1954年6月,中共中央決定撤銷遼東、遼西兩省建制,合併成立遼寧省,將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五市改為遼寧省直轄市,隨之成立中共遼寧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1955年6月,中共遼寧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改稱中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
1959年1月,省監委改為省委監委。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省監委被迫停止工作。
1979年9月,中共遼寧省第五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遼寧省委紀律檢查委員會。
1980年2月,省委紀委改稱中共遼寧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行政監察
1950年4月至1951年10月,「兩省五市」分別成立省、市(區)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
1954年8月1日遼寧省人民政府成立,隨之成立遼寧省人民監察委員會。
1955年5月,遼寧省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稱遼寧省監察廳。
1959年6月,遼寧省監察廳撤銷。
1987年8月,國務院發出《關於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行政監察機關的通知》,至1988年2月,全省各級行政監察機構全部恢復重建。
1993年4月,中共遼寧省紀委、遼寧省監察廳合署辦公。
2017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1月23日在瀋陽召開,將首次選舉產生省(市、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2]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工作程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信訪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絡,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手機客戶端、微信公眾號等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拆封、裝訂、分送;網絡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審查調查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複審、覆核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覆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覆核決定。
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覆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工作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參考文獻
- ↑ (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搜狐,2018-03-26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搜狐,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