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义务
主要事项
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1)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业务;
(2)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3)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企业应当将重组与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区别开。因为重组通常是企业内部资源的调整和组合,谋求现有资产效能的最大化;企业合并是在不同企业之间的资本重组和规模扩张;而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债务人减轻债务负担,债权人尽可能减少损失。
确认
首先,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企业制定了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并已经对外公告,使那些受其影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合理预期企业将实施重组,这构成了企业的一项推定义务。而管理层或董事会在资产负债表日前作出的重组决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形成一项推定义务,除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已经对外进行了公告,将重组计划传达给受其影响的各方,使他们形成了对企业实施重组的合理预期。
其次,需要判断重组义务是否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的三个确认条件,即判断其承担的重组义务是否是现时义务、履行重组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重组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确认条件,才能将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其中,直接支出是企业重组必须承担的直接支出,包括支付给职工的遣散费,已经支付的租金,不在使用而支付的违约金等,但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因为这些支出与未来经营活动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是重组义务。由于企业在计量预计负债时不应当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的利得,在计量与重组义务相关的预计负债时,也不考虑处置相关资产(如厂房、店面,有时是一个事业部整体)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即使资产的出售构成重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1]
法律分析:重组义务金额包括:该重组义务是现时义务,履行该重组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等。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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