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业务
银行结算业务即转账结算业务,简称结算,也叫支付结算,是以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收付的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帐户的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帐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帐户,以此完成经济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
目录
简介
支付结算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结算办法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1989年8月1日停办1990年4月1日恢复)以及信用卡等方式。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和准确、及时、安全办理结算,加强结算管理,保障结算活动正常进行。办理结算的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结算种类: 1.银行汇票:是客户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 由银行签发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3.银行本票:是指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给在同城范围内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是存款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5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1] 和电汇两种。 6.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7.托收承付:是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验单或验货后,向银行承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8.信用证;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由银行凭以发行的一种赋予信用的证书
评价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业的清算中心,担负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以下清算业务的职责: 1.集中办理票据交换。在银行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各银行都会收进客户交存的其他银行的票据,由此便产生了各银行之间的资金收付结算问题,人们在银行实践中发现,通过相互轧抵应收款项,结付其差额的方法结清债权债务,不仅使结算安全、省力,而且使结算更为迅速、方便,票据清算所便由此诞生。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票据清算所已成为中央银行业务中的重要机构,因此,集中办理票据交换就成为中央银行的清算业务之一。由于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将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所以在中央银行都开在活期存款账户,因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持有本行应收应付票据与其他银行收进的该行的票据进行交换,由票据交换产生的应收、应付账款,均可通过中央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票据交换后的债权债务差额也得以划转。 2.办理异地的资金转移。异地资金转移,如各行异地汇兑等都要通过中央银行办理的业务,总体来讲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先由各银行通过内部联行系统划转,再由其总行通过中央银行办理转账清算;二是把异地票据集中送到中央银行总行办理轧差转账。 3.电子联行系统的发展。电子联行系统是在金融卫星通信专用网上运行的主要系统,其基本功能是中央银行能够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地处理全国异地资金支付汇总的划转和清算,实现资金流动的及时监测调度,从而进一步实现全国资金的高效率运转,并为中央银行监测宏观经济提供有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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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银行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