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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A bank draft is a cheque which you can buy from a bank in order to pay someone who is not willing to accept a personal cheque. 銀行匯票是指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匯票的銀行。多用於辦理異地轉賬結算和支取現金,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有使用靈活、票隨人到兌現性強等特點,適用於先收款後發貨或錢貨兩清的商品交易。[1]

特點

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上填明「現金」字樣。 與其他銀行結算方式相比,銀行匯票結算方式具有如下特點: 1)適用範圍廣。 銀行匯票是目前異地結算中較為廣泛採用的一種結算方式。這種結算方式不僅適用於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而且適用於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個體經濟戶和個人。凡是各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在異地進行商品交易、勞務供應和其他經濟活動及債權債務的結算,都可以使用銀行匯票。並且銀行匯票既可以用於轉帳結算,也可以支取現金。 2)票隨人走,錢貨兩清。 實行銀行匯票結算,購貨單位交款,銀行開票,票隨人走;購貨單位購貨給票,銷售單位驗票發貨,一手交票,一手交貨;銀行見票付款,這樣可以減少結算環節,縮短結算資金在途時間,方便購銷活動。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銀行匯票是銀行在收到匯款人款項後簽發的支付憑證,因而具有較高的信譽,銀行保證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據,可以安全及時地到銀行支取款項。而且,銀行內部有一套嚴密的處理程序和防範措施,只要匯款人和銀行認真按照匯票結算的規定辦理,匯款就能保證安全。一旦匯票丟失,如果確屬現金匯票,匯款人可以向銀行辦理掛失,填明收款單位和個人,銀行可以協助防止款項被他人冒領。

4)使用靈活,適應性強。 實行銀行匯票結算,持票人可以將匯票背書轉讓給銷貨單位,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分次支取或轉讓,另外還可以使用信匯、電匯或重新辦理匯票轉匯款項,因而有利於購貨單位在市場上靈活地採購物資。 5)結算準確,餘款自動退回。 一般來講,購貨單位很難準確確定具體購貨金額,因而出現匯多用少的情況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況下,多餘款項往往長時間得不到清算從而給購貨單位帶來不便和損失。而使用銀行匯票結算則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單位持銀行匯票購貨,凡在匯票的匯款金額之內的,可根據實際採購金額辦理支付,多餘款項將由銀行自動退回。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發生。[2]

結算

銀行匯票結算的當事人包括: 1)出票人。 銀行匯票結算的出票人是指簽發匯票的銀行。 2)收款人。 收款人是指從銀行提取匯票所匯款項的單位和個人。收款人可以是匯款人本身,也可以是與匯款人有商品交易往來或匯款人要與之辦理結算的人。 3)付款人。 付款人是指負責向收款人支付款項的銀行。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屬於同一個銀行,如都是中國工商銀行的分支機構,則出票人和付款人實際上為同一個人。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屬於同一個銀行,而是兩個不同銀行的分支機構,則出票人和付款人為兩個人。

規定

1)銀行匯票的簽發和解付。 銀行匯票的簽發和解付,只能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跨系統銀行簽發的轉帳銀行匯票的解付,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提交同城的有關銀行審核支付後抵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和跨省、市的經濟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在不能簽發銀行匯票的銀行開戶的匯款人需要使用銀行匯票時,應將款項轉交附近能簽發銀行匯票的銀行辦理。

2)銀行匯票一律記名。 所謂記名是指在匯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無權領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書方式將領款權轉讓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領款權。 3)銀行匯票無起點金額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銀行結算辦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結算辦法》。新的《支付結算辦法》取消了銀行匯票金額起點500元的限制。 4)銀行匯票的付款期為1個月。 這裡所說的付款期,是指從簽發之日起到辦理兌付之日止的時期。這裡所說的一個月,是指從簽發日開始,不論月大月小,統一到下月對應日期止的一個月。比如簽發日為3月5日,則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順延。逾期的匯票,兌付銀行將不予辦理。

申請

單位內部供應部門或其他業務部門因業務需要使用銀行匯票時,應填寫銀行匯票請領單,具體說明領用銀行匯票的部門、經辦人、匯款用途、收款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帳號等,由請領人簽章,並經單位領導審批同意後,由財務部門具體辦理銀行匯票手續。 凡是要求使用銀行匯票辦理結算業務的單位,財務部門均應按規定向簽發銀行提交「銀行匯票委託書」,在「銀行匯票委託書」上逐項寫明匯款人名稱和帳號、收款人名稱和帳號、兌付地點、匯款金額、匯款用途(軍工產品可免填)等內容,並在「匯款委託書」上加蓋匯款人預留銀行的印鑑,由銀行審查後簽發銀行匯票。如匯款人未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則可以交存現金辦理匯票。 匯款人辦理銀行匯票,能確定收款人的,須詳細填明單位、個體經濟戶名稱或個人姓名。確定不了的,應填寫匯款人指定人員的姓名。 交存現金辦理的匯票,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匯票委託書上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匯款金額。這樣,銀行可簽發現金匯票,以便匯款人在兌付銀行支取現金。企事業單位辦理的匯票,如需要在兌付銀行支取現金的,由兌付銀行按照現金管理有關規定審查支付現金。 「銀行匯票委託書」一式三聯,其中第一聯是存根,由匯款人留存作為記帳傳票;第二聯是支款憑證,是簽發行辦理匯票的傳出傳票;第三聯為收入憑證,由簽發行作匯出匯款收入傳票。如果申請人用現金辦理銀行匯票,可以註銷第二聯。

簽發

簽發銀行受理「銀行匯票委託書」,經過驗對「銀行匯票委託書」內容和印鑑,並在辦妥轉帳或收妥現金之後,即可向匯款人簽發轉帳或支取現金的銀行匯票。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在匯票「匯款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匯款金額,再加蓋印章並用壓數機壓印匯款金額,將匯票和解訖通知交匯款人。

內容

銀行匯票的主要內容包括: (l)收款人姓名或單位; (2)匯款人姓名或單位; (3)簽發日期(發票日); (4)匯款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多餘金額; (5)匯款用途; 銀行匯票第二聯 正面 銀行匯票第二聯 正面 (6)兌付地、兌付行、行號; (7)付款日期。 銀行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卡片,由簽發行結清匯票時作匯出匯款付出傳票;第二聯為銀行匯票,與第三聯解訖通知一併由匯款人自帶,在兌付行兌付匯票後此聯作聯行往來帳付出傳票;第三聯是解訖通知,在兌付行兌何後隨報單寄簽發行,由簽發行作餘款收入傳票;第四聯是多餘款通知,在簽發行結清後交匯款人。 匯款單位財務部門收到簽發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銀行匯票委託書」第一聯存根聯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 例:大聖公司需要到A市採購商品,4月2日向開戶銀行申請用銀行存款辦理往A市的轉帳匯票100000元。根據銀行退回的「銀行匯票委託書」存根聯作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如果匯款單位用現金辦理銀行匯票,則財務部門在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後根據「銀行匯票委託書」第一聯存根聯編制現金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 貸:現金 對於銀行按規定收取的手續費和郵電費,匯款單位應根據銀行出具的收費收據,用現金支付的編制現金付款憑證,從其帳戶中扣收的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財務費用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出納員在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並將其交給請領人,應按規定登記「銀行匯票登記簿」,將銀行匯票的有關內容,如簽發日期,收款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帳號,持票人部門、姓名,匯款用途等等一一進行登記,以備日後查對。

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指匯款單位或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匯票給收款單位或個人持往外地辦理轉賬或支取現金的結算憑證。 收款單位: 將匯票、解迄通知進賬單送交銀行,根據銀行退回的進賬單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 付款單位: 收到銀行簽發的匯票後,根據「銀行匯票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如有多餘款項,或因匯票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時,應根據銀行多於款收帳通知編制收款憑證。

背書

匯票可背書轉讓,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