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商务局
长春市商务局,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1]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三)加强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职责。
(四)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加强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五)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2];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拟订实施细则;研究经济全球化、对外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以及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贸易。
(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依法监督全市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经授权代表市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参与多边、双边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
(十)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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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 ↑ 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8〕37号 ,中国政府网,2018-10-19